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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机动车违规停放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了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监督管理,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城市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榆林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0月17日起,由市执法局牵头,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对城区机动车违法停放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严禁占用人行道、盲道、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绿化带。
二、严禁二手车占道停放和流动贩卖物品车辆占道停放。
三、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之规定,依法采用告知、劝离、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等方式进行管理。
四、对占压主干道人行道、盲道、隔离带、绿化带等造成交通拥堵的车辆,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停车拖移管理机制,对违法停放车辆进行拖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全力支持和配合,切实搞好车辆停放秩序整治工作,共同维护和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