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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对外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多项涉及房屋征收主体、适用范围、房屋价格评估机制等16项条款进行了修改。
《办法》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管辖适用范围,由城六区行政区域扩大到各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办法》规定,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市、区人民政府均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
《办法》要求,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市征收主管部门应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