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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永利) 一男子取款时,发现取款机里有未拔出的卡,他暗生贪念,并未叫住前面取款的人,顺手取走别人1万元现金。后经民警全力调查和亲友劝说,男子认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主动携赃款投案自首。昨日,公安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通报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
办案民警介绍说,10月6日中午10时20分左右,赵先生去位于开元路南段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取完款后,赵先生忘记拔卡便转身离开,随后发觉自己忘拔卡后,便立即去银行查询,银行人员告知其卡上的1万元于当日被分两次取走。赵先生随即向当地大明宫派出所报案。接警后,派出所民警高度重视,立即与工商银行联系,通过相关信息的排查,警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是当时在赵先生身后排队等候取款的一名年轻男子。通过进一步侦查,警方联系到了该男子的姐姐,民警立即与她沟通让其做弟弟的思想工作,劝他尽快投案自首,归还赃款。
10月13日中午11时许,一名男子来到大明宫派出所,说自己于10月6日在开元路附近工行ATM机上取走了别人1万元,现来投案自首,希望警方宽大处理。经审讯,此男子姓杨,43岁,四川成都人,个体小老板。杨某供述10月6日中午10时左右,他排队在位于开元路南段工行的ATM取款机前等候取款,当轮到他时,他发现前面取款人的卡未拔出且还在操作界面,于是他暗生贪念,分两次取走了此卡中1万元现金。逃离现场后,便将银行卡随手遗弃。晚上正当他跟朋友边吃饭边炫耀自己运气好时,姐姐打来电话说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相关情况,让他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在姐姐的劝说下,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于是携带取走的1万元赃款到大明宫派出所自首。
针对这起案件,公安未央分局法制科王科长说,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取完款时一定要记住拔卡,要尽量在正规场所的消费终端机等刷卡消费,以免卡被不法分子复制从而导致损失;银行卡密码设置尽量不要用自己的生日,以免身份证和银行卡同时丢失后被不法分子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