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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一周年。
制定法规的意义在于落实。《旅游法》的制定正是为了完善旅游市场,促进文明旅游,规范旅游行为,让大家都能更好享受旅游带来的乐趣。
刚刚过去的“十一”假期里,因为不遵守《旅游法》引发的不愉快事件,被媒体频频曝光。忽悠购物,重复收费,强迫购买,随手丢弃垃圾,随地吐痰,高声喧哗,攀爬文物,景观刻字等等,那些不文明行为,在让人感到气愤的同时,更让人深思。
旅游从业者素质不高,是目前旅游市场存在混乱现象的主要原因,所以需要通过法规来提高旅游从业者准入门槛,如《旅游法》中对导游、领队、经营者的资格准入做了一定规定,但复杂的现实情况还需要更加细化的条例,不仅是对导游、领队这类的“业界人士”进行准入资格限定,同时也要对从事旅游商品买卖的商贩设定门槛,进行资格限定,从业前进行统一培训,从业中定期审查与监督,以此提高从业者素质。除此之外,加大惩处力度,健全旅游行业信用机制,如果有违反《旅游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便上黑名单,并规定若干年内不准进入行业。
文明的旅游环境不仅需要经营者的构建,同时也要游客去共同维护。一方面通过加强教育,使游客主动自觉,形成文明旅游意识,另外一方面用制度来约束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俗话说“习惯成自然”,游客在旅游中的行为,基本上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习惯的自然展示,在平时的生活中形成了良好的文明习惯,在旅游中自然就会自觉文明旅游。在此之外,旅行社和导游也应充分承担教育引导的职责,《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明确了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的责任。导游领队应向游客充分告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当地风俗、爱护旅游资源、践行文明旅游,做到行前说明、行中引导、重要环节及时提示。
加强教育重要,通过法律和合同手段约束旅游行为也不可或缺。《旅游法》第13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66条规定,旅游者“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重在落实。要想拥有一个舒心的旅程,不管是旅游从业者还是游客,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自觉遵守法规制度,让我们一起用行动去构建一个文明的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