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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10月14日电(记者 仇逸)《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出炉。
据悉,从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包括: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