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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户为求“卖相”使用工业用沥青、松香给猪头、猪蹄褪毛,然后加工成熟后流入市场。2014年9月25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宜红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禁止被告人宜红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肉食品类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003年开始,个体商户宜红红制作熟猪头肉和猪蹄在市场上销售,由于生意不好停业了几年。2008年后,宜红红从屠宰场买回生猪头、猪蹄后,将工业用沥青、松香加热成液体后,把猪头、猪蹄放进去再拿出来,然后把表皮黑层拔掉,最后放入锅中加入调料煮熟后出售。使用工业沥青、松香褪猪毛,不仅节省了成本,而且猪头和猪蹄更加干净、好看、好卖。2013年10月15日,延川县公安局、工商局在宜红红家查获扣押松香14斤,熟猪头肉、猪蹄40斤,已褪毛的生猪头、猪蹄20斤。
经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宜红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业松香加工猪头、猪蹄,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予以惩处。但被告人宜红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宜红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愿意主动缴税罚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正规经营,不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