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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挪用单位社保费用
刘某某是长安区某街办财政所经费账会计,同时还负责单位的社保业务。从2006年2月起,刘某某未按规定将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给长安区社保中心缴纳,而是用于两个儿子的学费、生活费及个人日常开支等。
截至2008年5月,刘某某挪用财政所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养老保险费共计61268.66元;此外,刘某某也未将在2008年2月收取的本年度医疗保险费25558.32元缴给长安区社保中心,共计86826.98元。
与单位领导合谋弥补缺漏
2008年5月,财政所时任所长万某某(另案处理),发现刘某某挪用单位参保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等,因刘某某掌握万某某的把柄,万某某并未将刘某某告发。同年6月,万某某让刘某某将挪用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等社保费给区社保中心归还。
因无力归还86826.98元社保费,刘某某遂提出,让万某某从单位预算账里拨经费6万元,先临时补缴拖欠的社保费。万某某表示同意。同年6月23日,万某某从街办预算账拨经费60000元,提现后存入自己存折。2008年7月8日,刘某某与万某某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缴款手续,万某某用这60000元给刘某某补缴拖欠单位的医疗保险费25558.32元。同年8月25日,万某某替刘某某补缴养老保险费86812.58元,其中34441.68元属于60000元经费中的余款,不足部分52370.9元由万某某个人垫付。
做假账掩盖预算款损失
因家庭负担重无力归还其挪用的社保费,刘某某便产生侵吞此60000元的想法,故在做经费账时做了个假账。
2008年7月21日,刘某某向接替会计业务的张某某提供一张虚假数据的移交平衡表,作为经费账的正式移交手续,并未将财务凭证及账本移交给张某某。2008年11月,刘某某调离时,将60000元据为己有。
今年3月13日刘某某因涉嫌贪污罪由公安局长安分局对其刑事拘留。3月26日,刘某某被批捕。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进账的手段侵吞公款60000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刘某某提出公诉。
编辑:陶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