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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省人大与省政府召开《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审议通过,并予公布。从今天起,《条例》正式施行。
现状
2004年至今发生各类事故16起
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目前,我省现有核反应堆1座,铀浓缩企业1家,铀矿冶2家,放射性废物库2座,辐照企业3家,拥有全国唯一的核燃料锆材管生产厂、中子发生器生产厂和最大的核仪器生产厂,从核原料生产到核装备制造的产业链基本完整,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品种达80多种。
据统计,自2004年以来我省共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16起(仅2011年就发生了5起),辐射事故明显呈现出频发、高发态势。这些问题对辐射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构成威胁,亟需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条例亮点解读
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加强监测网络与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落实放射性环境安全责任制。
“分级分类管理原则”首次写入总则
《条例》明确,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这既有利于落实各级政府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并赋予市、县环保部门更多的监督管理权限,又节约行政成本、方便企业办事,有效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我省核技术应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明确公众对辐射危害知情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实施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同时规定,对发生或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及时告知周围可能受到辐射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装饰材料无检测合格报告不得销售
《条例》规定,天然石材、建筑陶瓷或者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无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销售。同时,相应增加了销售者查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报告的义务以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本报记者石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