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布文号: 办政函[2011]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近期,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及
法律常识办公室相继印发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和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对全国普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积极推进文物系统“六五”(2011-2015年)普法工作,我局制定了有关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文物系统“六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科学编制实施“六五”普
法规划,全面推进文物系统依法行政,深入开展文物法制宣传教育,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就做好文物系统“六五”普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围绕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区文物工作重点与
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开展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形成人人依法保护文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目标
广泛宣传文物保护
法律法规,有效提升文物系统干部职工的
法律素养,切实增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宪法和
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宣传普及《宪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宣传普及《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行政程序与公务员行为规范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文物保护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有关文物保护的特别规定。
(二)深化“
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根据本地区文物保护的特点和需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物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文物法制宣传教育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采取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反映当前文物工作的实际和要求。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对文物违法犯罪行为高发领域、多发单位、重点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文物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必备的
法律法规知识和文物保护常识,有效预防和减少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四、工作重点
(一)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公务员
法律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
法律考试制度等,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常态化,积极探索将学法用法普法纳入年度考核。
(二)做好培训工作。加强文物系统法制宣传人员,尤其是普法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编写普法培训教材,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
(三)构建宣传网络。积极发挥文博单位主体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性,建立省、市、县、镇、村立体文物法制宣传网络,不断扩大文物法制宣传普及范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借助媒体、网络和其他社会资源开展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国际古迹遗址日”、“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机,扩大文物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
五、实施步骤
文物系统“六五”普法工作,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上半年,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文物法制普及“六五”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年度制定实施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提出具体要求,并于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评比表彰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六五”普
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文物系统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参与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重视普法机构建设,充实普法力量,落实普法经费,组织协调普法机构积极开展工作。
(二)做好监督检查总结验收工作。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改进;做好年度总结和阶段性总结,推广好经验好作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表扬先进,发挥模范人物的感召作用。
(三)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普法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争取社会支持与帮助,通过全面提高社会参与程度,增强文物法制宣传工作的实力和后劲。
(四)创新思路和方法。要将文物法制宣传与文物立法工作相结合,与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与宣传文物保护最新理念相结合,与宣传文物保护成就相结合,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与社会关注的热点相结合,与群众的
法律知识需求相结合,与文物知识的普及相结合,与展览、鉴赏、服务等活动相结合;将文物法制宣传渗透于参观游览讲解当中,渗透于文博单位日常管理要求当中,做到文物系统干部职工,时时处处都是文物法制宣传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方文物法制宣传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宣传推广典型事迹,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大力表彰,全面推动本地区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