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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包装饮用水标准涉及国家、地方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有4项,分别是《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和《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据了解,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卫生计生委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包括包装饮用水标准在内的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清理工作,将于2013年底完成清理任务,于2015年底前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整合工作。
针对公众对包装饮用水标准“低于自来水”的质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目前,我国包装饮用水按照食品管理,其相关标准,例如《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等标准,均规定原料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包装饮用水应当确保原料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产品符合相应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因此,瓶装水产品标准无须再重复规定原料用水安全要求(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指标。
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了矿泉水和瓶装/包装饮用水标准。前者描述了矿泉水的相关概念和种类,必要的处理方式、提出20余项指标要求;后者描述了包装水的类别和相关概念,必要的处理措施和操作要求、标签以及检测方法等,要求相关指标符合饮用水导则要求,未再具体设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