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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点污染源单位 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凡列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因子、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2)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 禁止向个人销售散煤
设区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在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水泥、火力发电、焦化、金属冶炼、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
饮食服务业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违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用煤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固硫型煤,禁止向个人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固硫型煤,违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3)公共场所装修竣工 室内空气强制监测
炼油石化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化工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修复制度,泄漏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和油(气)罐车等挥发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此外,商店、餐饮、旅游、宾馆、影视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实行竣工室内空气质量强制监测,监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监测应当由具有法定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
(4)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高度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经营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污油不得排入下水管道;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
同时,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废油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泔水废渣,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承包式利用和处置。此外,居民住宅楼和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内禁止新建、扩建餐饮场所。
(5) 城镇地区公共场所 禁止露天烧烤
设区的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烧区,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在城镇地区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沥青,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扩建服装干洗场所。
(6) 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 3次检验不合格禁止上路
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向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出租净化装置,应当将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内容。
同时,对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要求的,应当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7) 工地易产生扬尘场所 安装摄像装置
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粉状物料堆放处、工地出入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场所,安装摄像装置,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
此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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