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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对长安区滦镇街办上王村的300多户农家乐进行了清查,在进行野生动物执法大检查时,发现有经营户经营出售野生保护动物麂子,对涉嫌经营野生动物的农家乐进行调查。”长安区动物保护工作人员依法对涉嫌的非法野生保护动物制品予以没收。
长安区林业局动物保护工作人员介绍说,在此次检查中,除了查获的麂子肉制品外,他们还发现了疑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羊。
“肉制品在冰箱里冻着,已经煮熟了,用袋子装着的,我们看着像黄羊,但是没有完整的形态,目前还不好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查获的是熟肉制品,所以还不能确定到底是不是黄羊。下一步我们将对这些肉制品的来源进行调查,查获的疑似黄羊的熟肉制品我们将会送到动物检验所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记者 鲁鹏飞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