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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建筑是凝固的历史,更是凝固的文化,在今天(3月26日)上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被提请审议,陕西省将从立法方面保护历史建筑和优秀的现代当代建筑。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各地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由于对传统和特色建筑保护力度不够,一些具有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被破坏,体现地方传统特色的名镇名村逐渐消失,不少见证现代当代发展的优秀建筑遗存被拆除。消失的是一幢幢具体建筑,消亡的是其所承载的丰厚历史和传统文化。经过相关部门多次调研,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被提请审议。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阳:“条例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我们的职责。在全国对建筑进行保护立法,我们陕西省还是第一家。”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建议对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即根据建筑的年代、价值和重要性等因素将建筑分为文物类建筑、历史建筑、优秀现当代建筑和普通建筑四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支持,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和相关产业,通过有序利用达到有效保护。对普通建筑的保护,则重在防治随意拆除。违反规定擅自拆除既有建筑,无法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被拆除建筑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