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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讯 (记者 冯晓荣)记者从2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1988年版的《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新出台的《办法》共有23条,对地名类别、部门职责和编制规划等进行了详细规划。其所指的地名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道路、街、巷以及桥梁、隧道等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等。
新《办法》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更加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在地名命名更名时要严格遵守政策规定,拟定合理的命名更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