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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森林公园内建坟墓或追刑责 擅用名称最高罚5万(1)

2012-3-28 13:01:00  来源:西安新闻网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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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提出,未经批准,任何旅游景点、休闲场所不得使用森林公园名称。

    面积 省级森林公园

    不小于1000公顷

    草案提出,设立森林公园应符合发展规划;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少于1000公顷,设区的市和县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少于500公顷;森林覆盖率在70%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晰,界线明确;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等7个条件。

    设立森林公园时,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要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等材料,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名称 擅用森林公园名称

    最高罚5万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有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标准划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和县级三个等级。未经批准,任何旅游景点、休闲场所不得使用森林公园名称。如违反,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资质 林地用途明显改变

    撤销森林公园

    如果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且无法恢复;林地用途发生明显改变;未按规定期限编制总体规划或者建设;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其中一种情形原审机关都可对森林公园予以撤销。

    森林公园设立后,因特殊原因确需分立、合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调整经营管理范围的,应按设立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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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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