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陕西省将对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发放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
此次政策的实施对象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申请补助对象核查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对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将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统计核实数据,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省级民政部门将在2012年2月29日前将本地区部分烈士子女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记者程慧 实习生孙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