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长安城的排水涵洞。 (本报资料图片)
近日,市政府下发通告,为严厉打击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遏制违法违规圈地建房势头。被拆除的违法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
《通告》指出,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非法占用土地,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以及超出使用期限未及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建成部分;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予以强制拆除,或由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对于本通告发布施行后仍从事违法建设的,从严从重处理。
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内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税务、公安、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