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标准的高低差别,不仅仅事关质量的高低差别,更事关婴幼儿的生命健康。从这个角度说,双重标准的存在,不仅是市场歧视,而且有市场欺诈之嫌。
强生再次陷入“致癌门”漩涡。该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执行双重标准,确实令人震惊。不管强生的解释多么堂皇,这都属于典型的市场歧视行为。双重标准的高低差别,不仅仅事关质量的高低差别,更事关婴幼儿的生命健康。从这个角度说,双重标准的存在,不仅是市场歧视,而且有市场欺诈之嫌。
问题是,中国和北美地区,均属强生重要市场,强生何以要拿如此重要的市场开玩笑?从经营的角度讲,这样做是典型的自杀行为,不应该是强生的初衷。
唯一可以解释的是,强生认为,双重标准并没有逾越相关市场的质量检验规定。这也通过强生近日发表的声明显露了出来。在声明中,强生强调:“强生婴儿产品,包括防腐剂在内的各种成分都是安全的,并且被产品销售所在地的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所批准,其中包括中国、美国、欧盟等地。”
不同市场的质量检测底线的差异,给了强生设置双重标准的空间。不幸的是,包括中国市场在内,属于强生危险的低标准体系,而且低标准受到了质量监管的保护。
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在对强生中国生产的26种31个批次的婴幼儿洗浴用品进行检验时,就检出过含有微量的二恶烷,其间,强生也曾表示要逐步停用。何以在两年后,类似问题产品仍在市场有售?如果强生的最新声明属实,那么问题产品,又何以能通过“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审核批准的产品与两年前被查出的二恶烷产品有多大关联度?微量的二恶烷对于婴幼儿健康可能的损害程度是否有明确标准?这些问题,迄今不得而知。但可以明确的是,假如有明确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完善的产品质量跟踪制度,那么,强生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本来可以适用更高标准体系,可以让中国消费者更具安全感。
不少国际名企,在中国频频陷入“质量门”,中国消费者总是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尽管案例不同,但仍然可以总结出一些相同之处:一是消费者主权的不能确立给了责任主体可乘之机,二是质量底线的模糊给了责任主体懒得纠错的理由。在我们对类似事件震惊和谴责的时候,也应该反躬自省:只有打造更严格和完整的质量闸门,才能让我们少一些震惊,多一些安全感。
本报特约评论员 楚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