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晚约10时,董先生趁永辉超市吴航店还没关门,买了一盒内酯豆腐。“不对啊,今天明明是12日,生产日期怎么是13日。”结完账,董先生留意到,盒子上标注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11年11月13日。
董先生说,他认为,超市这种做法是在欺骗消费者。他立即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此事,工作人员表示将马上将产品下架。
13日上午,记者见到董先生购买的内酯豆腐,盒子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1月13日,生产厂家为福建永辉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而购物小票上,显示该盒内酯豆腐是12日晚9时58分购买的。
对此,永辉超市长乐吴航店现场经理林先生解释,超市的内酯豆腐,每次都是前一晚到货,第二天才摆出来卖,产品的生产日期因此标注都是售卖当天的日期,董先生买到的内酯豆腐是12日晚上8点多到的货,准备13日卖的。但当晚工作人员看到12日的内酯豆腐已经断货,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便将刚到的货补上,“产品保质期3天,质量绝对没有问题,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
记者从长乐市工商局办公室解到,按照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厂家应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消费者发现“早产”产品,可拨打12315举报。经工商部门核实调查,一旦情况属实,将对厂家进行处理。
记者了解到,《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早产”产品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福州日报记者 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