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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家庭观念和遗产继承

2007-10-10 14:35:00  来源:三秦游综合  进入论坛

    蒙古族脱离了母系制的氏族公社,家庭便产生了。它是用平行的夫妻关系与垂直的亲子关系结构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自然要受到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

    到了封建社会,随着私有财产的积累,又由于蒙古族自身血缘观念的传承和受其他民族封建伦理观念的影响,逐渐形成了深厚的家庭观念。这就有了一整套的血统观念、门第观念、财产观念、族权观念。

    在血统上,传宗接代的思想加深了。儿子再不是可以任意交换的奴隶。家庭中血亲的地位要高于姻亲。大家庭要有家谱、世系、王公、太子 (蒙语称台吉),要有家庙或 "衙门"(即墓地),那里设有专人守护,按时举行家祭。这种血统观念,在蒙古族有史记载的七世纪即已很强烈。

    门第观念,主要还是在上层社会。门第的标志是社会地位。恩格斯指出的"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正是说的这种出于门第观念的攀高结贵。通过血亲与姻亲的关系把自己发展为名门望族。东蒙地区,仅科尔沁部在清代就有15名贵族女子被选入宫中作后妃,清廷也有12名公主下嫁科尔沁。在平民中,则没有这种政治上的追求,他们的婚姻选择标准主要是家庭人员的品德,订亲男子的技艺,女子的贤淑勤劳。

    财产观念,主要是家庭财产的继承权。财产是家庭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家庭体系的命脉。家庭中的矛盾冲突多在财产分配上 (包括家庭债务的分担、老人的供养)。蒙古族家庭的传统惯例是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 (蒙古语叫“斡赤斤”,意为守灶者)继承财产,管理家务。《史集》载:"蒙古自古的风俗,(首领)在其生时,遣其诸长子居于外,分予财产、牲畜与属众,其余则尽属幼子。"

    《蒙古法基本原则》一书说:"成吉思汗的大札萨克规定,兄弟分家时财产按下列原则分配:“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继承父业。”直到解放前,蒙古人分家继承财产都是按照长子与末子为主的习惯进行的。

     家庭的权力,主要是男子的支配权和维护封建家法所使用的族权。封建社会由于男人在生产领域占有支配地位,在一般情况下,家长由最长辈的男人充当。最长辈的人死后,则由最长辈的女子主持家务。但主持祭祀及重大庆典时,则不能由女人担任。遇有重大事情,如儿子分家引起纠纷,有时族内长者也出面干预。解放前,很长一个时期,蒙古族的大家庭较多。父母在世,儿子虽然己娶妻生子也要在一起居住。有的还拼力维持 “四世同堂”、“五世同堂”。蒙古族的家庭,一般都由主妇料理。蒙古族妇女是很勤劳的。《出使蒙古记》描述她们从事繁重劳动时说:“她们赶车,将帐幕装车和卸车、挤牛奶、酿造奶油和呼鲁特 (奶干)、鞣制和缝制皮毛,还要“缝制鞋、短袜和长袍”,妻子一般早起晚睡,终日操劳,对公婆孝顺,对丈夫贤惠,对儿女慈爱”。勤劳质朴成为蒙古族妇女的高尚美德。

    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随着封建大家庭的瓦解,一种新的家庭建立起来,其革除了旧时那种宗法观念、门阀观念、亲疏等级、财产纷争,使之成为以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共同生活、参加社会生活、承担社会义务的团结和睦的新型家庭。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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