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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谱、公约、简章(2)

2012-6-22 13:15:08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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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南郑益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以南郑益汉火柴公司存立期满,从(重)新依法备案,更名为南郑益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设厂以专制火柴为主,兼营造纸、烛、皂及其他化学工业。
    第三条 本公司总厂、本店设于陕西南郑县城内;分厂、支店设于宁强县阳平关镇。
    第四条 本公司营业期,自呈准登记之日起,定为三十年。期满,得由股东大会决议展限或解散之。
    第五条 本公司公告,以登大报及通函并行。
    第二章 股份
    第六条 本公司资本额,定国币捌拾万圆,分为八百股,每股壹千圆,一次缴足,年息八厘。
    第七条 凡认定股份者,即认为本公司之股东。本公司有向该股东催缴股款之责,欠款统限十月底缴清。其缴股时,由公司出具收据,经理人签名盖章,俟〓部核准后,掉换记名式股票,用昭慎重。
    第八条 凡向本公司缴清股款者,应负维持公司之责,不得任意要求退股。如欲转让其股份时,须出具转让股份申请书,转让人及承受人签名盖章,送交本公司审核后,方可过户。该承受人应纳票费国币贰圆及印贴之印花。
    第九条 股票或收据,如有失灭时,该股东应即向本公司报告,并登当地大报三日;经一月无人提起异议时,方可协(换)给新股票,该股东亦应纳票费国币贰圆及应贴印花。
    第三章 股东权益
    第十条 凡属股东,每一股有一表决权;但一股东只以五十表决权为限。
    第十一条 股东有股份十股以上者,得被选为本公司经理;四股以上者,得被选为本公司董事或监察人。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会,分常年会、临时会二种。常年会,每届年终结账后,于翌年二月内召集之;临时会,如公司有特别事故,由公司召集之;或监察人认为必要,及有股份总额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具有正当理由时,得请求董事召集之;其他概由董事召集。凡会期,具应于一月前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须有全股东过半数兼有总股份过半数之股东出席,方得开议,其所议事项,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行之,其主席由股东内推举之。
    第十四条 股东因己有事,不能与议,得出具委托书,加盖印章,委托其他股东为代表,出席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于会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者,于其事项之表决,不得加入,及代他人而行使其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如因有特别事故,开紧急会议时,须有全体股东出席;倘或少数股东未能到会,应将所议草案通知其未到者核认。经通知后,逾十日不答复者,即以默认论。
    第五章 职员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董事五人,监察二人,经理一人,均由各股东就股东中用记名法投票选举。被举人,以得票数较多、且合简章第十一条之规定者,为当选;否则,另举董事、经理,任期均以三年为限。监察人任期一年。如任内尽职,期满得连举续任;倘不尽职(即任内),公司得召集股东会决议罢免。设会计、书记、事务、技士各一人,及店员、工友等三十人,均由经理酌用。一切规约,概由公司主订。倘有旷职、不法行为,经理得随时开除,或斟酌轻重,呈请官府核办。
    第十八条 董事得各自代表公司,应将章程及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并各项簿、具、书、表等备置于本店,加意保存,以资查阅。于必要时,得举行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 监察人不论何时,得请求董事,报告业务情形,调查公司函件及财产,复核董事造送股东会之各种簿册,并报告其意见于股东,但不得兼任董事及经理人。
    第二十条 凡公司内务、外交及一切用人、营业事项,悉听经理处置;必须按照章规及股东会议决案,妥慎办理。但不得为自己与本公司为商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执行业务人员,自董、监、经理,以至店员、技工,均不得挪用银钱,私作营利事件。倘有背越公司条规,损害公司名誉者,该背越人即对公司及第三者,应负赔偿之责。
    第二十二条 董、监之伕马费,及经理之薪水,均由股东大会决定之后,各照定数致送,不得滥冒预支,致碍公司进行;至店员、技工月薪,由经理酌定,亦不得预支挪用。
    第六章 会计
    第二十三条 每届年终,会计结账,董事应造财产目录、贷借对照表、损益表、营业报告书、公积金及盈利分配草案,并各项簿册,送交监察人及股东会查核。既经股东审核承认,则董、监、经理,对于公司即可免其责任;但过后查有情弊时,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于总收入额减去原料加工各项开支,及报纳国税,并先提存十分之一,作公积金外,所余为盈利,共作壹百成。以二成为发起人酬劳金;六成为董事酬劳金;四成为技士慰劳金;十二成为经理酬劳金;十六成为员工之奖励金;其余六十成,分配于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结帐,非弥补所有损失及清股息后,不得以盈利分配于股东。
    第七章 公司债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如欲发行公司债,须经股东会议决认可,始能开募;其总数不得超逾股额总数。募集方法,概遵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章第七节所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简章非有特别事故,经股东大会决议,不许变更;其增减资本亦同。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非存立期满,不得无故解散。倘有破产情事,只以公司现有之财产酌偿,不得再向各股东索赔。其解散清算方法,概遵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章第九、十两节之规定办理。
    附则
    本简章依照公司法,并参酌原章及时势情形而订。如有挂漏窒碍各条未经载明者,悉遵公司条例办理。
    本简章以奉 部核准之日,发生效力。倘需修改之处,由股东大会议决改订准行日,本简章即行注销。
    发起人
    姓名 别号 籍贯
    刘宗向 次枫 略阳 (盖章)
    郑宗周 继武 宁强 (盖章)
    孙佩绶 若卿 鄂县 (盖章)
    白濯汉 碻如 南郑 (盖章)
    李凤翥 翔阁 河北 (盖章)
    王植槐 荫吾 褒城 (盖章)
    卢宗林 承先 宁强 (盖章)
    郑培业 厚德 宁强 (盖章)
    注:公司创办于民国3年(1914),为南郑益汉火柴公司,民国29年(1940)10月改选董事会,改为南郑益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文无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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