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革除陋习
一、禁食鸦片
清朝和民国时,民间吸食鸦片者多,俗称“抽洋烟”或“抽大烟土”。清朝道光年间,鸦片开始流入黄陵,全县受毒害约有千人之多。民国时期鸦片危害更甚,吸烟者日渐增多。一般农民,以自种自食为主,其时,黄陵种植鸦片成风。据查,本县种植的农户约占三分之二,且多用上等好地,为此,民国23年至28年(1934—1939)中部县政府开展为期六年的禁烟运动。
禁种。每到冬天下种,春天出苗时节,便由禁烟组织检查铲除消毁。
禁吸。民国24、25年(1935—1936)中部县政府将全县438名烟民逐一登记,勒令禁烟者370人,发放药物禁烟者68人。民国27年(1938),中部县三区(太贤区、桥山区、隆坊区)均成立禁烟所,办理禁烟事务。民国29年(1940),县政府又成立禁烟科,继续开展禁烟运动。
自禁烟计划实行后,全县共判处吸毒、种植大烟案98起,均予执行。与此同时,各乡、镇、村均设立盘查哨所以及缉私检查队,随时随地检查、铲除烟苗,缉拿烟犯,抽大烟逐渐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严厉打击,吸食恶习彻底绝迹。
二、禁止赌博
赌博为旧时害人之恶习,民国时期盛行。解放后,在政府的号召下,一再明令禁赌,此风渐止。但近年来又陈渣泛起,危害人民群众,影响家庭和睦,经公安部门一再查禁,情况有所好转。
三、剪辫子
清朝时期,黄陵男子十有九人蓄辫,前额剃光,后脑顶留发束长辫拖于脊背,有碍劳作,且不雅观。民国16年(1927)中部县政府对于蓄辫者,一齐剃除。蓄辫者大减,50年代彻底绝迹。
四、放足
民国前,妇女自幼须以布条扎足,俗称“缠脚”,既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又步履艰难,还美其名曰:“三寸金莲”。不缠脚的妇女,会受人嘲笑,难配佳婿。民国16年(1927)年,中部县成立“中部天足会”,劝令妇女放足,并限制幼女缠足,收效较大。到民国33年(1944),二十岁以下的女子已无一人缠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关心妇女的身心健康,提倡破陋习,树新风,至此妇女缠足绝迹。
第五节 新风美德
黄陵解放后,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旧的习俗逐渐消除,在政府的倡导下,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日益形成。1958年以来,各公社相继建立敬老院、幸福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敬老院的住房等生活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如今,全县二所敬老院的11名孤寡老人在集体关怀照顾下,无忧无虑地安度晚年。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早婚、童养媳以及包办买卖婚姻制度废除,自由恋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确立和保障。1953年2月20日,黄陵县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宣传贯彻婚姻法,推动妇女解放运动和精神文明建设,共涌现出模范夫妻51对,模范婆媳22对,模范家庭37户。目前,婚姻自主、晚育已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近亲不结婚,婚事节俭、旅游结婚的人越来越多,省去以往许多繁琐礼节。
50年代以后,黄陵在改革丧葬习俗上,收效较大。特别是1972年,政府在全县推行公坟制度,各村基本平掉旧坟头,建立公坟地,1986年11月14日,黄陵县人民政府拟发(1986) 124号文件,颁布关于贯彻《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提倡节约治丧,文明办丧事,禁止建立宗族墓地等,并于1987年9月在本县太贤乡北村行政村进行建立红白理事会试点工作,制定了红白理事章程,其中第三章对改革丧葬习俗,节约办白事明确规定:“(一)、埋葬老人不准请阴阳先生看风水、寻坟脉、划墓穴,不迎送,不摆祭,不拜轿,不烧金灵纸,一般不请乐人,提倡放磁带,事中不设席,葬后不吃卷墓饭;(二)、土葬坟墓不得在事主、他人的承包田中建立,统一安葬在各小组的公墓之内(公墓应建立在土地贫脊、收益很低、耕种不便之处);(三)、提倡厚养薄葬,老人健在一定要和睦相处,决不准虐待老人,安葬时逐步以花圈代替有迷信色彩的纸衣,以白花、黑纱代替披麻戴孝,提倡开追悼会以示怀念;(四)、三周年立求节俭,严禁请礼宾先生、换服等制造迷信活动,不收礼,不待客,若待客,只能是一顿,待客不超过8席,每席费用控制在20元内。坚决制止女婿外甥祭猪羊,娘家给换服的旧习俗;(五)、丧事,特别是过三年,一定要事先与红白理事会签定节俭办事的协议,如不按章办事,不予供水电等等。
1982年后,“五好家庭”、“五好个人”的评比活动在全县展开,先后涌现出“五好家庭”6172户,占全县总人数的40%;“五好个人”1700名,其中有国家级、省级先进代表3名。截止1989年,全县还被评出“文明村”和文明单位114个;“双文明户”1318户,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更加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