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家族
家族由同宗户构成。解放前,本县大姓家族都建有宗祠(俗称祠堂、家庙)。宗祠主要作祭祖、聚会用,有的利用它设“族学”、“家学”,为本家族子弟就读提供方便。清代《迁洋东关姚氏合族谱略》记:“重修祠堂,敦请严师,聚族敬读,以培其根,以达其枝已耳!”大家族中的豪门望族,编纂有《族谱》、《家谱》,记述其世代分支渊源、各代子孙名字排列、配偶生育、死后葬地及各支派居地、村落和墓葬等,并规定族人取名“字派”,以区别长幼、亲疏关系。同时,立《族规》、《家训》,以“孝、悌、忠、信、仁、让、礼、义”和“三纲五常”为信条,训戒族人。清嘉庆年间朝议大夫,东韩村人刘辉山所辑《刘氏家训》的“箴言卷”,有“法圣贤,笃友爱、宏度量、窒淫荡、守礼节、绝妒忌、积阴功”等8条;“誌戒卷”有:“戒废读、戒放纵、戒借贷、戒用人、戒修房、戒奢华、戒暴殄、戒吝啬、戒冒险”等9条。光绪年间的候补县丞李春勃,认为寡妇改嫁,有丧娶妻均属“违古礼、背圣训”,列入《李氏谱训》。各个家族的《族规》、《家训》,尽管条款多寡不一,角度各不相同,但大抵都以封建伦理道德为主线,进行说教、禁戒。家族中的吹鼓手、水烟客、春倌、戏子、待诏(即理发员)等,被视为“下九流”,按《族规》“生不准进祠入坟,死不能享受祭祀”;孀妇只能“守贞节”,不得改嫁人;生子添丁须在祭祖时言明身世,依谱起名;兄弟分家须经族人调处、裁决,始能认可;老人下世须向家族报丧,言明死因,并经验看衣、棺方可入殓;租、当、买卖房地产都须经家族仲裁,否则均被视为违族规、犯家训。
族长为本家族最高权威,一般由有社会地位或在族人中有一定声望的长者担当,负责管理祠、坟公产,主持祭祀及婚、丧礼仪,调处同宗户家事,并按《族规》、《家训》处置不肖子孙。
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等运动,旧的宗族观念受到猛烈冲击,《族谱》、《家规》多被焚毁,族长随之消失。族祠在解放初期改作村、生产队公用房,如今已拆除殆尽。但是,部分乡村人际交往和婚丧禧庆中讲家门、户族的习俗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