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指腹为婚
旧时,两人交谊深厚,辈份相当,如双方妻孕,约定双方生男结为弟兄,生女拜为姊妹,一男一女则结为夫妻,此种婚姻虽不多,但由此造成的悲剧时有所闻,解放后绝迹。
八、奶奶亲
旧时订婚年龄极小,男女双方还属婴儿,哺乳期双方父母就为其订婚。今已废。
九、童养媳
旧时,小孩不满十岁就开亲订婚,俗称开“童子亲”,“娃娃亲”。若女方家贫,或亡父失母,男方即将小女领去,俗称“小引”,至十四五岁即择日结婚,俗称顺头,多数“小引”女子,倍受虐待折磨。故称之为“寒膀膀”,解放后废止。
十、纳妄
旧时一些富家绅商、豪强,为享受玩乐或因原配不育,遂娶二房、三房……,俗称“小婆子”。解放后明令禁止。
十一、守节
封建礼教,视妇女再嫁为不守贞节,伤风败俗之事,年轻妇女丧偶只能寡居,甚至未婚夫亡也得抱着灵牌拜天地,寡居终生。民国时期此俗渐松,但生者必须为死者守节三年,始得再行嫁娶,否则便遭谴责。男子再娶较易,女子再嫁则难,公婆阻难、族人反对、邻里嘲讽,娘家人亦觉不光彩。顶不住重重压力,只得孤身苦度,解放后此风俗彻底革除。
十二、抢亲
青年妇女亡夫,则被认为是“克星”,再嫁时不能明媒正娶,只能以“抢”的形式将人接走。以求婚后生活顺利,“抢亲”前,男方托人暗中说通女方,并约定“抢亲”时间,亦有暗地说通其公婆,并给一些钱财,是时男方选派十余名精壮男子,和两名妇女于天黑出动,妇女于半路等候,男子手持棍棒绳索,突然闯入其家,抓住女方便跑,女方半推半就,其公婆小叔等假意大声呼唤,并邀集族人,邻居追赶,众人皆知其意,赶至院外数十米即止步吼打,陆续散去。“抢亲”者行至半路,会同等候人,方点灯照路而归,当夜成婚。并小宴招待亲邻,此俗解放后即废止。
十三、近亲结婚
镇巴礼俗同姓不婚,但姑表亲(舅之女可嫁姑之子,反之,则为回头亲,甚少),姨表亲则十分普遍,俗谓亲上加亲。1980年,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结婚,方逐步减少。
十四、招夫养夫
丈夫病残,无法养活妻小,妻子又不能离异,则由公婆或族人作主,另招一男子同家共居,一妻二夫,后夫须请保人当众立约具结,承认前夫的地位并负责生养死葬,不得虐待,俗称“招夫养夫”。此俗于民国后期废绝。
十五、捆把儿柴
旧时,一些结伙为非作歹者,歃血为盟,对天启誓:“有福同享,有福同当,不揭内情,不报同伙,如若违盟,天诛地灭、枪杀刀劈”。民间俗称为“捆把儿柴”。解放后被取缔禁止,80年代中后期又有少数人仿此结为同伙偷盗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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