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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婚嫁习俗(1)

2012-5-13 11:18:40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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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民国时期,一般男十七八岁,女十五六岁结婚。订婚年龄通常在七八岁至十一二岁,也有出生就订亲者,称“奶头订亲”。更有甚者,怀孕约定生男或女成亲者。1950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结婚。订婚年龄多为十三四至十七八岁。七十年代,提倡晚婚晚育,结婚年龄定为男25岁,女23岁。订婚年龄随之推延。1980年颁发新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为结婚年龄。延长民俗,夫妇多为男大女小,一般男大一两岁。有“宁教男大十,不教女大一”之说。实际夫妇也有同龄者,或女大男小者。
    订婚。亦称订亲,俗称问媳妇、寻婆家,大体经过介绍、见面、订亲三个过程。
    新中国成立前,男女婚姻,凭父母之意,媒妁之言,婚前绝少见面。新中国成立后,未婚男女,经旁人相传,双方互相打问、了解,主要了解年龄、生辰、相貌、人品、文化、职业及家庭门第。请人“合相”,如相克则不提,“门风低”亦不提。这一段是订婚的前奏,是很关键的一步。其时间、内容也较多较细。如各方面基本同意,男方聘请媒人,再见面、订亲。
    见面。双方父母及主要亲戚,定时定点,略备烟茶糖果,相互见面。其间安排一段时间,男女本人单独会面相谈。一赧互问答一些基本情况,爱好、志趣、将来打算等。男女本人若同意,互送见面礼,双方亲属则多谈一些溢美言辞,男女本人不同意,一般即告中止;也有父母强加意志,迫使子女屈从。长期流行“见官司说散,见亲事说成”的习俗,多数人均讲赞美的话,以为积德。
    订婚,见面后若双方同意,男方择吉日,通知女方做准备。是日,男方父亲、媒人、带烟酒礼品、订衣(1至2身)到女家。女方通知本族近门诸户,夜晚会集女家,由双方议定订婚衣服(一般5~7身)和财礼,女方户族来人争要衣物,媒人从中撮合。言定喝订亲酒,女方备菜,男方备酒。先由媒人给双方父亲斟酒碰杯,饮尽换杯再碰饮,再给户族来者斟酒。双方父亲再给媒人斟酒酬谢。女子在场给父辈、媒人一一斟酒,男方父亲给儿媳一些钱,日公公见儿媳礼。遂有序畅饮,阔谈至深夜而散。
    商量话。男方父亲择日带烟酒、少量白面及所欠财礼到女方,言明何时结婚迎娶,称“商量话”。如亲家痛快饮了公家斟下的酒,又还酒杯斟酒给公家,收下所带白面、财礼等物,即示同意。遂详细商定结婚迎娶的具体事宜。依议定事宜分头准备。
    结婚。头一天男方1人拿5公斤左右的猪肉,驮于驴背上送往女家称“搭背子”。建国前,结婚当日,男方备1台花轿,由4人抬;五十年代以后,一般备1头叫驴,拿1把伞,四周遮布抵轿,供新媳妇坐骑。由5男2女前往女方迎新,称“迎人的”,携带坐轿裤、上轿鞋、迎(nie)面、迎匣(放梳奁用具)、迎兔(两个)。女方也有7~8人送女,称“送女的”,其中两人护守轿旁或驴旁叫“压轿的”。迎人的到女方受饭酒款待后,新娘即行上轿仪式,头蒙盖头,穿上轿鞋,由舅家人抱入轿内(或驴上),女放声啼哭,其母也哭。上轿时有一人高声喧读,上轿方位,妨×××相属,相妨者避之,其余入围观评品。鼓乐手奏乐,鞭炮齐鸣。上完轿,鼓乐手在前,引人的在先,中间为新人,送人的在后,一行拉开,各骑驴马款款起步一同上路。六十年代骑自行车迎娶,七十年代农村始用拖拉机迎娶,进入八十年代县城始用吉普车等迎新。
    接道。出村或路过村镇、进村时,乡邻摆设桌凳叫“搭寨子”,备烟酒表示送行,路边小憩,进村小憩,引、送人队中的男者和设路寨者各穿礼服,互相揖让,稍坐片刻,即起身上路,一般放一二元钱或一两盒烟。现在多不停留,放烟或钱即起程。喻示一路迎送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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