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足 妇女缠足由来已久,清康熙三年(1664)有诏禁裹足,七年(1668)又罢此禁。太平天国时曾禁止缠足。辛亥革命以后,国民政府倡导废除缠足陋习,提倡“天足之美”,并采取劝罚兼施手段,查禁妇女缠足。民国十三年(1924),省政府派员到本县,协同知事李官春调查本县妇女放足情况,时15岁以下天足者约占十分之七,妇女放足者约十分之四、五。三十四年(1945),县政府训令青年妇女缠足者,按查禁施行细则加罚20倍罚金,并将家长或监护人处以刑事伤害罪。如发现妇女缠足,依照细则将主管乡镇长及保长予以处分,以示惩儆。从此缠足之风逐渐废止。建国后,缠足颓风绝迹。 蓄辫 清代,男子以满人习惯将头发前半部剃掉,后半部蓄留编成长辫,拖于背后。辛亥革命后,提倡剪发,政府除派员下农村宣传、张贴布告劝罚剪辫外,曾在县城四门设专人剪剃。一些思想守旧的老年人,不愿剃成光头,就将长辫子剪短,脑后留成刷刷。四十年代,男子脑后蓄发的遗风已不多见。建国后绝迹。 吸毒 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英国鸦片叩关而进入陕西。清道光十一年(1831)皇帝曾下令查禁,严拿种、贩、食鸦片者。后来清廷变“断禁”为“寓禁于征”政策。清咸丰十年(1860)清廷下令陕、甘等省公开征收鸦片税,从而使种植罂粟在陕西取得合法地位。各地废农田种罂粟现象增多,本县亦然。据有关文献记载:“乃至老少奔波,男女争嗜;始而城镇,继及农村;始而富豪,继而贫娄;倚枕燃灯,俾昼作夜;而通都大邑之间有斯癖者,竟十居五六焉”。 民国初期,县人赵立初、李汉三等联开“福义成”字号,经营鸦片生意,大发其财。十一年(1922),靖国军曹世英部二支队石象仪、石象坤两兄弟驻军本县期间,让县民广种鸦片,横征暴敛,发烟毒财。二十八年(1939),县城中街开有官膏局,亦称公膏局。张崇仁任经理,买卖烟土。抗日战争期间,县政府内设立禁烟委员会。三十年(1941年),县政府查缉鹿苑乡三保六甲商民吴时斋家住房夹墙内藏有烟土、烟具,将其羁押治罪。三十三年(1944)五月,县政府训令并派员逐亩勘查种烟情况,发现后,种植者与庇护者均被治罪,并与各保、甲长具结文字,落实责任。三十四年(1945),县政府奉命组织缉查烟毒总队,下设三个分队。是年七月,奉颁勒戒烟民办法张贴城乡,并将嫌疑烟民集中起来,限期勒戒。同时举办“六三”禁烟纪念大会,当众焚毁查缴的大量烟土、烟渣、烟锅、烟盒、烟灯、戥子等物。九月,第一分队查获鹿苑乡四保张秉兴家烟棒6个,烟具数件,并将张及其同案犯移交省政府专署惩处。是年,西洋烟被禁种,百姓吸毒现象收敛。但一些官僚豪绅、军阀、地痞恶嗜成性,又奈何不得,所以暗地贩运、销售、吸食仍不乏其人。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禁毒工作,根据禁烟禁毒实施办法,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办法,严厉打击私种、贩卖、吸食鸦片的屡犯者。在交通要道,渭河渡口设卡缉查,成立戒烟所,发放戒毒药丸,结合改造懒汉、二流子,强行烟民戒毒,很快使烟毒根绝。80年代后期,烟毒死灰复燃。1989年,发现群众有在菜园、果园、花园和住宅院落内种罂粟及个别吸食者。县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公安干警,突击对全县进行检查,查出私种罂粟者95户,共5千余株。少者3~5株,多则达230株。除当场铲除外,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罚款、拘留、判刑处理,刹住了这股毒风。 赌博 县赌博之风,由来已久。种类有摇宝、掷骰子、打麻将、推牌九、掀花花、押宝等。赌注小的数十文,大的数百金,官绅、富商以赌为乐,民间亦然。社会上也有以赌为业者,专门扎庄抽头营利,群众称其为“轱轳子客”。民国初期,县冬至会场和宋家巷曾公开设有赌场,官府从中抽钱,以后由明转暗。十六年(1927年)后,政府曾多次明令取缔,但禁而不绝,从官场到民间,聚赌之风,习以为常。建国后,人民政府严禁赌博,禁制赌具,打击赌棍,挖根塞源,使赌博之风绝迹。80年代后期,偷赌现象沉渣泛起,大有不断漫延之势。人民政府张贴布告,正面宣传教育。组织妇女禁赌会,协助政府查禁赌博。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赌博专项斗争,使赌博之风得到遏制。 嫖娼 民国二十四年(1935),县南关曾有暗娼。以后由暗转明,国家征收花税。妓女多因家庭生活无着沦入娼门,有的遭恶棍胁迫被逼下水,也有难民因生活所迫为娼。出入妓院的多系军人、商贾和流氓无业者。嗣后,公务人员嫖娼渐多。二十九年(1940)九月,县政府训令称:“经查公务员仍有浪漫颓废宿娼者,不知自爱,有玷官箴,殊堪痛恨,如发现后撤职依法严办,决不宽容”。三十六年(1947)后逐渐萧条。建国后被彻底取缔。80年代后期,容留嫖娼之事,时有所闻,人民政府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纳妾 纳妾之俗,自古有之,俗称“娶小老婆”,多见于地方官员、军官、绅士、商贾和农村富豪人家。纳妾目的各异,有因前妻不育为继承香火而娶;有因家族人丁不旺,讲多子多福,儿孙满堂而纳;也有喜新厌旧,玩弄女性者等。男女年龄一般相差悬殊,家庭纠葛常起。建国后,贯彻《婚烟法》,实行一夫一妻制,此俗被革除。 童养媳 建国前,有些贫寒家庭因饥寒所迫,将未成年女儿送给翁婆家养育。也有男家因使用廉价劳力,常蓄养贫家幼女,待长大即给“梳头”(结婚)。多数童养媳备受婆家虐待,身心受到屈辱摧残。双方没有感情,夫妻关系不睦,私奔、自杀情况时有发生。建国后,通过贯彻《婚姻法》,此俗废止。 招夫养夫 因丈夫残疾或多病丧失谋生能力,或因身体懦弱没有生育能力,为解决生活困难或继嗣,便另招一夫同居,维持家庭生计。从此,招夫居支配地位,养夫为依附,常遭歧视和虐待。民国时期,本县地区不乏其人。建国后,此俗被彻底禁绝。 寡妇守节 封建礼教,倡导寡妇守节,不再嫁人。据高陵旧志记载,唐旌表节女2人,明旌表节女11人,清旌表节女61人。辛亥革命后,虽有个别寡妇改嫁,但常受阻拦。寡妇家若贫弱无力,多被男方叔伯或兄弟卖与别人。迎娶时男方只套辆大车将人接回。讲究在夜间进行,不举行婚礼仪式。每过村舍如遇拦阻,均须献纳礼金,叫“城门钱”。给寡妇的男家或娘家也得送礼,名“遮羞钱”。聘礼之多有时超过姑娘亲。 建国后,废除封建礼教,提倡婚姻自由。《婚姻法》颁布后,寡妇自由改嫁,受法律保护。 近亲结婚民国时期,姑表、姨表之间亲上做亲的事屡见不鲜。建国初,近亲结婚的危害仍未引起人们重视。60年代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贫下中农家庭出身的子女,怕阶级界限不清,不愿与剥削家庭出身的子女结亲,出现了地富家庭之间换亲,三家推磨成亲和亲上联姻的现象。此类婚姻多感情不和,所生子女智商低下。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近亲结婚,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近亲结婚的现象已不复存在。 溺婴 民国以前,县民封建宗法思想严重,视男孩为顶门扛子,女孩为一门亲。为了传宗接代,加之生活所迫,民间虐杀、溺婴现象时有所闻。民国三十三年(1944)四月、八月,县政府曾两次训令,查禁溺婴,但总是禁而不止。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妇幼工作,随着生育观念的转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溺婴现象基本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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