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至建国后的1954年,一直实行志愿兵制。1949年5月本县解放后,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役转业后的缺额,县政府首次动员进步青年志愿参军。1950年6月抗美援朝战争爆发,1951年2月,咸阳地委分配本县志愿兵名额228人,是年5月,又分配本县志愿兵名额380人。广大青年争先恐后,出现许多父替子,妻代夫,兄弟互争报名的热烈场面,征集志愿兵632名。1954年9月9日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命令,本县征集志愿兵118名。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改志愿兵制为义务兵役制。规定:“凡年满18岁至45岁的公民有服兵役的光荣义务”。义务兵分现役和预备役两类,现役服役期按军种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预备役分两种:一种是现役期满退役后服预备役;另一种是凡在规定年龄而未服现役的公民须服预备役。预备役不脱产,但须接受训练,战时听从召唤。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规定从1978年起,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征兵工作一般在每年冬季进行,经过宣传动员,自愿报名,身体检查,政治审查等工作。合格者,经征兵领导小组研究,择优录取,发给入伍通知书。录取新兵换装后,由各乡镇统一给其佩戴大红花,敲锣打鼓送县集中。县委、县政府领导人与接兵部队举行交接仪式后,在鼓乐、花炮声中,新兵与前来欢送的群众、亲友相互送别。一人参军,全家、全村感到光荣。
编辑: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