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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5 22:21:46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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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二年(1933)6月17日,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民国二十五年(1936)明令实施。自此,义务兵役制取代募兵制。《兵役法》规定:男子年龄在18至45岁者均需服兵役;规定18至25岁为征调期,服现役3年,服现役者外服国民兵役;45岁后退役。 民国二十六年(1937)9月,户县当局开始征集新兵。每年乡、保造具壮丁花名册,先行报县,待陕西军管区、咸长师管区(与陕西军管区均属接交兵单位)下达征集数额后,即抽签拔拨。当时虽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不征”的规定,但“二丁抽一”现象比比皆是。加之,国民党军队中,士兵薪饷被克扣,人身遭虐待,士兵无异于囚犯,故逃跑现象经常发生。小有之家宁肯变卖田产,雇人顶替,也不愿子弟当兵。后来由于国民党扩充军队,征集遂成强行拉派,雇人顶替现象也随之公开化,合法化。 国民政府颁布之《兵役法》虽有“缓征”、“免征”规定,但纯系官样文章。赖多方托情,使子弟在乡、保或机关、军队挂名公干,或投靠亲友,均获缓征、免征,而实际的兵役负担,不分城、乡,大都落在贫穷人家头上。民国三十二年(1943)国民政府又规定:凡入伍逃归者,要重新征调。故冒死逃归的,仍有重被抓走的危险。 “雇壮丁”丁价,民国三十三年(1944)一人约为法币七万八千元,折合小麦二十余石(户县一斗约三十斤,一石十斗约三百斤)。有的一户只有2丁,实际已出过3丁,但兵役负担仍未完成。因雇壮丁而倾家荡产者屡见不鲜。 起初,县政府命令乡、保征调的壮丁数额,尚按在册壮丁人数抽拔,后因迭次派、欠交错,混乱不堪,遂改为按人口直接分派。此外,另有“驮骡代丁”(出一驮骡可代替一名壮丁)名目。各保(村)出资雇壮丁、买驮骡,有的按丁口、地亩分担,有的全按地亩摊派,至此,国民兵役实际成为田赋丁银了。 自民国二十六年(1937)9月开始征兵,到民国三十四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停征,户县共征缴壮丁20,793名。 民国三十五年(1946),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由于其军队在各个战场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大量歼灭,因而征兵次数和数量急骤增加,每年达三、四次,每次人数不下一千余人;1947年的一次竞高达两千人。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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