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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30 18:23:14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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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军阀混战,辖区没有实行统一的兵役制度,多沿用清代的募兵制。民国22年(1933),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民国25年(1936)明令实施,规定男子18岁~45岁均有服兵役义务。民国29年(1940),西安市成立国民兵团,负责兵役工作。民国35年(1946),国民兵团撤销,西安市政府设军事科,负责兵役工作。其间,辖区的区、保、甲均无专门兵役机构,区的兵役工作由区长负责,保安自卫大队长具体办理;保由保长负责,保自卫队副队长具体办理;甲长做具体工作。征兵时,区按市所分任务,分配到保、甲。保、甲从适龄人口中除去免征、缓征和禁征外,其余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进行抽签,中签者即为应征者。实际上有钱有势的子弟以各种借口予以免征或缓征,所需兵丁则强行在劳苦群众中征集,民国后期则渐渐变为派丁、拉丁、抓丁和买卖壮丁。民国时期实行征兵制的同时,还存在募兵制,民国36年(1947),西安市在辖区招募过新兵,是年7月还招募过伞兵。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败,对所征所募士兵,虐待克扣凌辱之风盛行,对拉丁不从者被打死者有之;对有病受饿不治而死者有之;为出壮丁款而倾家荡产者有之;男人被抓丁,妻子被霸、土地被占者有之;为逃避兵役自伤自残者有之,甚至有的长期流落他乡,这些也是国民党部队士兵经常逃跑的重要原因。民国政府《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45岁之男子,除服常备兵役外,均服国民兵役,平时种田,冬闲训练,战时受令从军。 辖区国民兵分甲级和乙级两种,设有区队、保队和甲班。民国37年(1948)8月,西安市民众自卫总队成立,由市长兼任总队长;区设大队,由区长兼任大队长;保设中队,由保长兼任中队长。担任地方警卫、通讯、运输、情报、向导、救护等工作,战时配合军队作战。当时征兵虽然根据《兵役法》和《兵役法实施细则》进行,但实际上征兵权力掌握在区、保、甲长手中,徇私舞弊者较为普遍,百姓怨声载道。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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