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嘉靖以前,本县男婚女嫁多在十八九及二十四五岁之间。清末及民国,男女婚龄多在20岁左右,南北二塬较灌区要早。建国后,基本上遵从法定婚龄,50—70年代,男20岁、女18岁结婚;70年代后,婚龄多在20—25岁之间,但农村较城镇为早,塬区较灌区为早。
旧时,婚嫁恪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有多种婚姻形式。
姑表婚 外甥娶舅父的女儿做妻子,称姑表婚,建国前本县城乡普遍存在。此婚讲究严格,只许外甥娶舅家女(所谓“姑姑姨姨作阿家”),不许外甥女嫁舅家(所谓“骨血倒流”)。此婚姻形式危害甚烈,建国后逐渐消亡。
转房婚 丈夫去世较早,身后留下孤幼寡老,妻子不忍改嫁,小叔无力娶妻,经人说合,叔嫂成婚,称转房婚。此习至今在县境尚未绝迹。
交换婚 经媒人说合,两家情愿,互换女儿为媳,称交换婚。此习至今在县境尚未绝迹。
童养婚 家境贫寒无力娶媳,或患疾不易成婚者,父母便从外地领回别人的女孩抚养,待长大成人完婚。建国前此婚俗较为普遍流行,建国后消亡。
招赘婚 有女无儿人家,为老有所养,往往给女儿招一过门女婿,俗称“上门女婿”。此婚俗本县至今尚存。旧时,入赘女婿倍受歧视,故入赘者多系无力娶妻的贫寒家庭子弟。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传统观念开始转变,此种婚姻逐步被接受和提倡。
招夫养夫 丈夫因某种原因身体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无力养活妻儿,妻子又不忍改嫁,便招一男子为替,养活前夫及子女,维持家业。本县称其为“招夫养夫婚”,此俗建国后消亡。
婚上婚 妻子中途去世,身后留有年幼子女,为照顾孩子,妻妹嫁给姐夫为妻,称其为“婚上婚”。此俗至今尚存。
小女婿婚 建国前,有钱人家为早得子孙或因缺乏劳动力,为年幼儿子娶大姑娘为妻,称“小女婿婚”。民谣有“十八岁大姐七岁郎,夜晚睡觉抱上床,睡到半夜要吃奶,气得给他两巴掌,我是你妻不是你的娘”。此俗建国后消亡。
指腹婚 关系好的两家,在双方均有孕妇(须同辈)的情况下相互许诺,若一个生男,另一个生女,将来子女成人后结为夫妻,称“指腹婚”或“仁义婚”。此俗今消亡。
寡妇再嫁婚 建国前,受传统观念影响,寡妇改嫁常遭夫家刁难,若执意再嫁,不能光明正大迎娶,只能在夜间由新夫组织人偷偷接走,本县谓之“抢寡妇”。建国后,婚姻自由,寡妇改嫁自作主张,不再被歧视刁难。
纳妾 旧时,富家子弟多娶,后娶者为妾,本县称“小老婆”。此俗建国后消亡。
典妻婚 建国前,家境贫寒无力娶妻者,为撑门户续香火,出钱典租别人妻子做临时妻子,本县称为“典妻婚”。典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间所生孩子随典者姓,原夫不得干涉,期满后妻子再被原夫领回。此俗现已绝迹。
儿女亲(普通婚) 本县城乡男婚女嫁,完婚过程繁琐复杂。清末基本上承袭古代“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六道程序。民国时,程序虽有简化,但内容变化不大。
一、订婚
央媒 建国前,男女青年年届婚龄,父母便出面央求媒人为子女物色对象,谓之“央媒”。央媒时,家长必须把条件、要求告知媒人,以便媒人物色时权衡。
提亲 媒人受央之后,广泛在乡邻、亲戚、朋友之闺女中掂量对比,筛选与男家门当户对者,然后前往提亲。
无论城乡,媒人普遍很受尊重。媒人进门,不管男方女方,都得盛情招待,民谣有“是媒不是媒,先吃两三回”之说。吃喝中间,媒人向女方父母详细介绍男方的年龄、长相、职业、品德及家庭主要成员、家道等,供女方父母参考。女方父母认为有必要,便请媒人告知男方,再请阴阳先生“合亲”。
合亲 男女双方家长,通过媒人把子女的生辰八字送给对方,以便对方请阴阳先生测算双方属相是否相合,命相是否相克。属相不合者不能婚配,命相相克者也不能结合。所谓:“鼠羊一旦休,白马怕青牛,金鸡怕玉犬,猴猪不到头,虎蛇如刀绞,龙兔泪长流。”
换帖 通过阴阳先生合婚后,在属相、命相相合无克时,双方家长请人将子女姓名、生辰和属相写到粉红帖上,相互传送。女方送给男方的叫“庚帖”,男方送给女方的叫“允帖”。
换帖完毕,达成婚约,不得反悔。之后,双方家庭若通音信,必须通过媒人,不允许亲家相见。完婚之前,女方家任何人不得去男方家。
过礼 亦称“通礼”,即行聘纳礼。一般在男方家中进行,有时在媒人家中进行,商讦礼钱、礼物、礼数等。本县盛产粮棉,故礼钱、礼物一般以粮食、棉花计。当天须宴请答谢媒人,费用由男方负担。
抗日战争前,彩礼一般为银洋24元,12岁以上者,每岁3元;贪财嗜利者索要60—80元。建国前夕,彩礼一般为棉花50公斤左右或小麦8—10石。彩礼商定后,由男方家长去送。女方家热情接待,男方家长必须给未过门儿媳一定数量银钱。若是大户人家,“通礼”方式更为隆重,分为头程礼、二程礼、三程礼。头程礼一般送四包礼,有耳环、戒指、手镯、银项圈等。二程礼最讲究送衣物和银器,银器有镯子、耳环、簪钗、项链、鞋拔子、银元等;衣物有布料、鞋袜、衣帽、门帘、枕头等,一般必须成双。三程礼送棉花一捆(5公斤)、丝线一束、镜子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