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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7 14:47:46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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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资费 清代国内邮资,也叫各局互寄邮资。在邮件资费清单内曾列为第二资。提高或降低由朝廷(国家)统一调整,地方执行之。光绪二十八年(1902)减低一次,其余调整均为增加。民国元年(1912)4月1日,实行新闻纸、印刷物减半收费。民国二十九年(1940),法币贬值,物价飞涨。交通部请行政院增加邮资约60%,以弥补亏损。二十九年(1940)9月20日起执行。此后,国内邮资以货币贬值比率,每年作一次或多次调整。民国三十八年(1949)3月,发行用印花税票改作金元邮票,不断增加邮票面值,但仍赶不上物价飞涨速度。一封平信所贴邮票的面积、厚度,超过信件本身。 1949年8月,按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规定,统一以小米或硬币计价办法改用折实计价单位;1950年1月10日,平信邮资,按重20克,以小米12两(斤16两)价格核定。同年3月,改为以当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牌价4%为标准,分值牌价涨落幅度在20~25%时调整邮资,平信每封重20克,邮资500~1000元之间浮动。5月11日,调整平信邮资为800元,人民币发行后(比值1:10000),改为8分,1950年7月1日,国内平信中增加了本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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