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基本工资外,1977年后,与全民所有制其他职工干部一致,教师先后每人每月增加了粮差补贴、副食品津贴、洗理费等。
作为教师职业的特殊待遇,1977年至1989年先后恢复或增加了班主任津贴(小学每月每班4~6元,中学5~7元),山区津贴(在本县17个山区乡镇任教的公办教师可享受提高一级工资待遇),农村教师浮动工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教师在乡镇学校任教可享受浮动一级工资待遇),教龄津贴(根据教龄长短可享受3~10元津贴)。1988年,公办教师每人工资在原有基基上提高10%。作为职业工资,调离教育系统即取消。
1989年,本县教师最高工资154元(基础工资,包括10%),最低57元。民办教师工资由村筹。1961年一般为18~21元。1963年以后,有三种形式共存:(1)外村教师实行工资制,口粮由办学单位统筹,每月以30~36斤售给。最高工资32元,最低20元。(2)本队教师实行工分制,与生产队社员同等对待,按月或按年评定劳动日,最低每年180个劳动日。有的按月为18~37个劳动日。(3)本队教师也有实行工资与工分相结合的,一般每月工资3~15元,劳动日10~25个。教师工分参加生产队分红。
1977年,民办教师由国家发给部分补贴,最高9元,最低5元。
1981年,民办教师调整后,中学民办教师国家每年补贴210元,小学17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2元,取暖费4元,降温费3元。中学每月按17.50元、15.50元、13.50元三等执行,小学每月按14.50元、13.00元、11.50元三等执行。
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民办教师报酬仍由民酬和国家补贴两部分组成,民酬部分因地区而异,县教育局规定,川塬每人每月不能少于30元,山区乡镇不能少于25元。在实际执行中最高60元,最低20元。
1985年,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在公办教师工资套改之后,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增加14元。
1987年,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在原基础上再增加5元,并开始与公办教师同等享受教令津贴。
1989年统计,民办教师收入民酬部分加国家补贴,一般在70~1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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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