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层组织
据旧志记载,清初以乡、里为单位,设乡头、里绅管理乡里之事。
清顺治十四年(1657),全县编10乡、49里;乾隆二十九年(1764),编10乡、53里;光绪五年(1879),改10乡为13段,段设乡头,里设里总,催赋供差、纠查治安、排解纠纷;宣统三年(1911),改13段为13乡、54里、276村,村设乡约,专管村事。
民国四年(1915),改13乡为13区,区设区绅,里、村设置未变。
民国十一年(1922),全县设10乡、54里、276村。
民国二十二年(1933),国民党政府根据江西“剿共”经验,实行联保制。全县改10乡为13区,设28联保。区设联保主任,配助理员及雇员若干,办理本县政治事项及执行县政府交办的事务。联保设保长,村设村长。村下五户为甲,甲有甲长,实行联坐。
民国二十八年(1939),全县设13区、22乡(镇)、205保、2745里。区称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关,设区长,分掌本区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等事宜;乡(镇)称乡(镇)公所,置正副乡(镇)长、乡队副、户籍主任、民政和会计事务员,处理本乡(镇)事务;保设正副保长、保队副;甲之编制为10户1甲,设甲长1人。
1949年7月14日,县人民政府成立,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的保甲制,全县设15区、22乡、151个行政村。区称区公所,设正副区长,配秘书和民政、财粮、生产、统计、文教卫生、会计管理人员;乡称乡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长及文书,处理本乡日常事务;村设村长。次年,全县调整为13区、106乡、1街。街称街人民政府。
1954年,13个区仍称区公所,为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107个乡(街)调整为103个乡(街),乡(街)人民政府改称乡(街)人民委员会。
1956年9月撤区并乡,全县保留赤沙、拓石、佛岩3个区。街改称镇,计39乡(镇),行政村被农业生产合作社所代替,称社长或社主任。
1958年8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乡(镇)建制被“政社合一”体制的人民公社所代替。11月,县制撤销并入宝鸡市。
1961年9月,县制恢复,全县设1区、31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社管委会由社长、副社长和若干委员组成,公社机关配备文书、财务、民政、文教等干事,办理日常事务。公社下设生产大队委员会,由大队长、副大队长和会计等若干人组成。大队下有生产队若干,设生产队长和副队长、会计、保管员。
1967年“文革”时期,各级组织的名称都有“革命”二字,区称“革命领导小组”,负责人称小组长;公社和大队管委会称“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生产队称“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设正副组长、会计、保管。
1981年1月,废除革命委员会体制。虢镇镇革命委员会改称虢镇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1984年4月各乡镇全部恢复乡(镇)人民政府的名称,并按照政企分设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企业办公室或经济委员会,由1名副乡(镇)长专管经济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有文书、民政、文教、计划生育、会计、司法、打字、电话员等工作人员,处理日常政务;企业办公室或经济委员会,配有秘书、多种经营专干、水利水保员、电管员等,办理本乡(镇)工商企业和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经营事宜。生产大队、生产队统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委会由主任和副主任及若干委员组成,负责本村事宜;村民小组设组长。
1989年,全县设29乡、7镇、491个村委会、2929个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