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行政
民国三十年(1941)春,宝鸡地方法院设立后,由推事、书记官代理公证业务,律师和调解无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行政工作隶属于县人民法院。1980年10月20日,县司法局成立,领导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组织工作。
民事调解
民国以前,本县民间发生纠纷,官府无人过问,多由当事人户族、庄老或亲朋好友出面调解。
1949年7月,随着基层人民政权建立,县人民政府在神农、陵原区3个乡首先组建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事务。1950年9月,各区、乡均成立调解委员会,行政村设调解小组。至1952年查田定产运动,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3043件。次年,部分调解组织撤销。
1954年春,全县举行普遍选举工作。结合普选,对各乡(镇)、村调解组织进行了思想和组织整顿,民主选举产生了103个乡(镇)调解委员会,共有委员878名。次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乡调解委员会与乡民政委员会合并,称民政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工作由农业合作社主任兼管。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调解与民政分设,将治保工作并于调解组织,成立乡(镇)治保调解委员会,至县制撤销。
1961年9月县制恢复后,从11月份起,对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进行调整,单独设立公社(镇)、工厂和大队(城镇家属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1962年,全县共建立调解委员会425个,委员975人;建立调解小组980个,调解员1997人,调解处理刑事和民事纠纷案1535件(一般民事案1185件,轻微刑事案35件)。
1966年6月,“文革”运动开始,各级调解组织名存实亡。
1973年,“以阶级斗争为纲”,对基层调解组织逐步进行整顿,至次年4月,全县254个调解委员会恢复名称,对1563名调解员进行了培训,但作用甚微。
1976年10月,江青反革命集团粉碎后,人民调解组织得以复苏。在拨乱反正斗争中,逐步建立社(镇)、工厂、大队(居委会和车间)、生产队(工段)三级调解组织,至1978年4月,全县有36个社(镇)、工厂建立起调解领导小组,成员145人;生产大队和工厂车间成立调解委员会533个,有委员2393人;生产队和工段设调解小组2745个,有调解员7653人;调处各类纠纷案1388件(民事纠纷案1178件、轻微刑事案210件)。
1979年,全县基层调解领导小组增加到49个、调解委员会增加到582个、调解小组达到2930个,共有调解员8653人,调处民事纠纷案1270件、轻微刑事案179件,是县人民法院同期民刑案件结案的6倍多。
1981年起,县司法局分期分批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培训调解人员,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1981~1983年,共调处各类纠纷案8898件,是县人民法院同期民刑结案的14倍。
1984年,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设,恢复乡(镇)、村、村民小组建制。乡(镇)设调解领导小组,村设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调解小组。随着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中各种纠纷案件猛增。是年,共调处以承包地界为多数的纠纷案6756件。1985年以后,此类纠纷逐渐减少。
1985~1989年,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案29514件,平均每年调处5900多件。各级调解人员,在宣传民主与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证事务
民国时,公证事务由宝鸡地方法院推事、书记官代理。民国三十三年(1944)1月,地方法院设公证人、佐理员,办理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合同等,其业务状况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6年3月,县人民法院设公证室,由接待员兼办公证事务。是年,共办理经济合同的公证98件。1957年,办理各项合同公证94件。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公证室撤销,公证业务从此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于1981年3月设县公证处,隶属县司法局领导,开展公证业务: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2)证明继承权;(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4)证明收养、亲属关系;(5)证明身份、学历、经历;(6)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7)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8)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9)对追偿债款、物品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能;(10)保管证据,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11)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文书;(12)根据当事人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律师事务
民国及其以前,本县无律师事务机构之设置。国民党南京政府在颁发的《诉讼法》中,虽增加了被告有辩护权的条文,但仅是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6年9月成立宝鸡县法律顾问处(隶属县人民法院),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和担任刑事案对被告辩护等项业务。是年,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95次,代写法律文书87件,担当刑事被告辩护4件,为民事当事人代理了3案。
1957年,随着“全民整风运动”的开展,律师事务在本县发展很快,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服务活动达164次,代写法律文书150份,接受委托为被告出庭辩护47次,为民事当事人代理48案,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后期,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仅有的两名律师,一被指令退职回家,一被开除公职,律师业务从此中断,法律顾问处自行消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8月,县法律顾问处复设。1985年1月,改名为宝鸡县律师事务所(隶属县司法局),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律师3名、实习律师1名,其他工作人员4名。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接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
(4)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
(6)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并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1986年以后,随着普法教育不断深入,基层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据1988年统计,全县36个乡(镇)普遍建立法律服务所,县司法局在虢镇城东关、北关和阳平等地设立了法律咨询室,负责纠纷调解、法制宣传、协助办理经济合同和其它公证、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和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是年,各法律服务所(室)共调解纠纷1881起,办宣传专栏609期,宣讲法律常识302场(次),受教育者达20万多人(次);协助办理公证事务205件,民事诉讼代理43案,担任法律顾问20处,代写法律文书246份,解答法律咨询5619人(次)。上述活动不但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而且避免经济损失达30多万元。
1989年,县律师事务所共有人员19名,其中有专职律师7名、兼职律师3名,被32个单位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全年办理民事代理等112件、刑事辩护130次、非诉讼事件74件,解答法律咨询2079人(次),接待人民来信来访658人(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402件,业务收费4万余元;为36个乡(镇)培训专(兼)职司法助理员41名、律师服务所人员49名。通过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服务活动,避免经济损失13万元。
法制宣传
七十年代以前,每逢国家颁布法律,县人民法院都能结合本县实际,运用广播讲座、报告会、黑板报和专栏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1980年以后,县司法局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任务。1982年,还绘制挂图和照片,利用虢镇、县功等地物资交流会,举办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展览,受教育者达7万余人(次)。1983年,以《宪法》、《刑法》和公证业务为宣传重点,绘制宣传板面1011块,先后深入农村、城镇巡回展出,全县有70%的人受到教育。次年又绘制宣传板150块,巡回展出45场(次),参观人数达31万人(次)。1985年,县公、检、法、司部门统一抽调干部,深入全县各地巡回讲解《宪法》、《刑法》、《民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共2262场(次),听众达61万人(次),举办法制广播讲座1116次,专栏1109期,印发各种宣传材料8万余份。
1986年石羊庙乡把普法教育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普法小组与村党支部以合同承包的形式,落实责任,普法宣传教育面达到90%以上。1988年,县司法行政部门把普法教育引深到西部山区,为13个乡(镇)举办了普法骨干培训班,印发各种普法学习材料3250余份。甘峪乡结合本地土地调整、宅基地、计划生育、婚姻家庭、乱砍乱伐林木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展开了群众性学习《土地管理法》、《婚姻法》、《森林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活动,收到显著效果。
1989年,各条战线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普法教育也向纵深发展。是年,各乡(镇)先后组织了两次有工人、农民、干部7500多人参加的法律知识答卷竞赛。6月份,北京发生反革命暴乱后,在全县广泛开展以《宪法》为主的法制教育,先后出动宣传车25台(次),举办法制报告会86场(次),县总工会还举办了平息“两乱”图片展览,受教育者达34万多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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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