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
审判机构
清代,知县升堂审判案件,大堂威严,刑具吓人。凡诉讼人命案,知县带仵作及差役临场察看,所需之检验费及死者之棺木、尸衣费,均由被告承担。审判时先牌示原告、被告双方按时到场,跪堂回话,除死罪外,多以口谕判决,服与不服,赶出大堂。
民国初年,沿袭旧制。民国十七年(1928),设承审员,审理县长交办案件。民国二十六年(1937)4月1日,县司法处成立,内设审判官1名,配有书记官、录事、法警若干人,案件由审判官办理。民国三十年(1941),宝鸡地方法院成立,审判由刑事、民事审判庭办理。各庭设庭长1人,推事、书记长、书记官、录事、报答员、庭丁、公丁若干人。《宝鸡乡土志》载,民国三十五年(1946)宝鸡地方法院刑、民两庭,月平均受理案件达200件之多,审判案件虽有法律,而多不依法,其贪赃枉法者屡见不鲜。
1949年7月14日,本县解放,即设宝鸡县司法处。9月5日撤司法处,成立宝鸡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内设民、刑审判组,组内配有审判员、书记员。1953年,增设婚姻组、秘书室。1955年改民、刑审判组为庭。1958年,县人民法院随县制撤销。
1961年9月,县人民法院复设,增设坪头、县功人民法庭。1965年8月,宝鸡地区社教分团在虢镇设立社教人民法庭,专门审理社教地区各类案件。1966年3~7月,增设鸡峰、贾村、阳平、拓石人民法庭。
1967年“文革”中,设宝鸡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取代人民法院职权。
1973年5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内设民事、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74年3月,恢复坪头、马营、县功人民法庭,次年又增设天王人民法庭;1980年,成立阳平、贾村、赤沙、西虢人民法庭。次年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至1986年,内设“三庭、三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信访室、办公室、政工室;外设坪头、县功、马营、天王、贾村、阳平、赤沙、西虢、71信箱人民法庭。1987年12月,将内设信访室更名为告诉庭。马营镇划归宝鸡市渭滨区所辖后,马营、71信箱人民法庭即移交渭滨区人民法院。1988年,内增执行庭,外增虢镇人民法庭。1989年,内增行政审判庭,外增清溪人民法庭。
审判程序
1949年9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后,一般案件由审判员独立审判;重大疑难案呈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死刑执行“三级二审终审”制。1954年8月,人民法院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执行辩护、回避、上诉监督等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对案件一律实际公开审判(不公开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宣判)制度。
“文革”期间,县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废弃,军事管制小组推行“一杆子插到底”办案制度。1973年5月,县人民法院恢复,重大刑事案由公安机关起诉,1978年,改由检察机关起诉。1979~1982年,国家先后颁布《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后,本县审判制度趋于完善。
县人民法院成立初,对难案、大案由院务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政务会议讨论决定。1950年10月7日,成立县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分别任正副主任委员,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检察(署)长、民主人士任委员,实行审判委员会制,凡判处劳役以上刑罚案件,均由审判委员会决定。1954年,审判委员会改由正副院长、审判员5人组成,研究决定处5年以下徒刑案,5年以上徒刑讨论后报县委研究决定。1955年,审判委员会决定15年以下徒刑案,15年以上者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嗣后,审判委员会均由历届正副院长、审判员、正副庭长、秘书等人组成。1963年,实行县委决定批捕案件,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权限改为处3年以下徒刑案,处3年以上徒刑案分别报县委审批小组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审批后又改为处5年以下者由审判委员会决定,5年以上由政法党组决定,对其中难案、有争议案、处无期以上徒刑案,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1973年凡判处徒刑案,均由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报县政法核心小组研究决定,1975年改为报县委决定。1980年起,县委不再讨论决定案件,对有争议或重大案件,审判委员会可向县委汇报请示,属业务问题请示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复查
1952年8月,县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部,对1950~1952年7月所判民刑案件复查。对属错判的韩树兴盗窃、余全包庇地主等4案,分别在虢镇、西坪等地召开群众大会,当众宣布改判,并向受屈者赔情道歉。
1956年8月15~12月26日,由检察长负责,抽调公、检、法机关干部12人,对1955~1956年6月审结的792件刑事案进行复查。查出定性错9件9人,错判10件10人,轻罪重判13件13人,重罪轻判2件2人,事实不清需重新审理4件7人,均依法作了纠正。
1961年11月至次年春,由检察长负责,抽调法院和检察院干部,对1959年和1960年虢镇、坪头、县功3个人民法庭审结的160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查出错判2件,定性不准、证据不足各1件。
1964年2月,县人民法院组织干部,对1958年审结的1052件、1963年审结的249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查出1958年错案5件6人,轻罪重判1件1人;查出1963年违犯审判程序16案,个别案件定性不准。复查后,对错案和判处不当、定性不准等案件,均依法作了平反或纠正;对审判人员违犯审判程序错误,进行了严肃批评。
1978年9月~1980年6月,县人民法院抽调大批干部,组成专门班子,对“文革”以来12年审结的刑事案及新积的申诉案,共计1739件、1995人,全部进行了复查。其结果是:1966~1976年审结反革命案184件273人,改判147件152人,占案件总数的79.9%。其中:宣告无罪198件108人,免于刑事处分19件21人,减刑18件21人,改变定性2件2人;查处一般刑事案857件963人,改判75件79人,占总案件数9.62%。其中:宣告无罪16件17人,免于刑事处分13件14人,减刑46件48人。1977~1978年审结刑事案243件303人,有37件44人改判,占案件总数15.3%。其中:宣告无罪5件7人,免于刑事处分3件4人,减刑28件32人,改变定性1件1人。审理“文革”前各历史时期申诉案455件456人,维持原判391件392人,改判64件64人。其中宣告无罪32件32人,免于刑事处分6件6人,减刑4件4人,终止撤诉22件22人。
1981年,依据中共中央(1980)71号和省委(1980)133号文件,对“文革”十年和1977年、1978年所判28件38人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再次复查。原判反革命石永亭死刑、郭少栋死缓、朱茂生无期徒刑宣告无罪;王浩属错杀;原判张文杰无期徒刑,宣布不负刑事责任;原判蔡庭松无期徒刑,宣布免予刑事处理。其余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