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检察机构
清以前无考。民国二十六年(1937)4月1日,成立宝鸡县检察处,县长兼任司法行政、检察职务。民国三十年(1941)春,宝鸡地方法院成立,内设检察处,首席检察官任天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3人,录事5人,法警10人。检察官实行侦查、公诉、协助自诉和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8月成立宝鸡县人民检察署,县公安局长王广智代理检察长,设副检察长1名、工作人员3员。1954年12月2日改名为人民检察院。1957年,人民检察院内设侦查、审判劳改监督、秘书3组。1961年改为办案、秘书2组。
1967年“文革”中,被“造反派”夺权后,县人民检察院职能消失。
1978年12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职能恢复,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和办公室。1985年增设审查起诉科,次年撤销。1987年,院内设“四科一室”,共有工作人员47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检察员19名,助理检察员10名,书记员9名,法警和其他工作人员6名。
1989年,县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进行充实调整,设刑事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侦查科、政工科、办公室,共有工作人员56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检察员21名,助理检察员13名,书记员12名,法警2名,其他工作人员5名。
刑事检察
1978年12月前,有关刑事检察业务,均由检察长指定专人办理。1979年起由刑事检察股(后改科)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
审查批捕。1950~1954年,批捕人犯除重大者外,由公安机关侦破后直接决定。1955年2月改为公安机关提出逮捕被告意见书,连同侦查材料、证据交人民检察院审核,做出决定后交公安机关执行。
1958年公、检、法三机关在“大跃进”运动中,提出“人要连轴转,每人每天办十案”的口号,推行“一员代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业务可互相代替)制度,采用公安当场逮捕、检察当场起诉、法院当场判决的办案方法,仅8、9两月全县逮捕地、富、反、坏、右分子527名,管制484名,劳动教养41名,戴上“分子”帽子171名。这一错误做法,1961年得以纠正。
“文革”期间,审查批捕由军管小组办理。1973年11月,县公安机构恢复后,案件侦查、批捕权均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复设,审查批捕权收回,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批捕的工作制度。
出庭支持公诉。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对提起公诉案件,不出庭支持公诉。1955年,对较大案件,经县委批准后由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不出庭支持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则采取闭庭审理方式审查。1957年反右派斗争之后,本县律师制度被废弃,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少见。1979年,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简单刑事案件外,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均由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参与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参与法庭辩论,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1985年12月,县人民法院在虢镇电影院召开公判大会,公开审理林野、林放故意伤害他人一案,被告从四川、西安、宝鸡请来7名律师为其辩护。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出庭支持公诉。经两轮辩护和答辩,公诉人以大量证据揭露犯罪事实后,法庭当庭判处二林有期徒刑,在县城震动很大。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案件(含贪污、行贿受贿、假冒商标、投机诈骗、挪用救灾抢险物资等),县人民检察署初期,由检察长指派专人查处。对构成经济犯罪案件,自行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1952年“三反”运动中,全县查出贪污公款千万元(旧人民币)以上经济犯罪分子(称“老虎”)49人,其他有贪污问题的351人。县税务局共有干部37名,有贪污者26人,其中贪污千万元以上者7人。1965年,在“社教”工作团内设政法组和“社教”法庭。县人民检察院派5名干部参加“社教”中的经济案件审查,并办理一些必要的检察手续。1967~1978年,经济检察先后由军管小组和公安局查处。1979年后,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深入工厂、农村、机关,查处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1981年,审处县农副公司职工曹沛为首的贪污案,判处曹犯有期徒刑6年;1982年,查处了磻溪公社双基堡面粉厂韩省元等人贪污粮食1万余斤的案件;1984年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5件1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4万元;1985年侦破了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刘恩荣为首的万元贪污案,依法逮捕犯罪分子刘恩荣、纪林来、王会明;1986年,受理各种经济案件70件,从中立案侦查28起45人,逮捕犯罪分子2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2万余元;1987年,根据35起经济案件线索,从中立案侦查17案20人,逮捕5人,审查起诉5案8人,免予起诉10案12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8万元,追回损失30余万元。
1988年,查处经济犯罪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9月份,县人民检察院增设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站,受理人民群众和企业团体举报案49件。从10月份起,与税务部门配合,查处偷漏国税问题,先后受理偷漏税案13件,其中有3件偷税严重、采取立案侦查后,对两名犯罪分子依法逮捕,有5名人犯采取了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先后共查出偷漏税金额34万余元。是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类经济案件16案20人,其中贪污、受贿6案6人;挪用公款2案2人;偷税3案6人;假冒商标5案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8万余元。
1989年,人民检察工作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促进党政机关清政廉洁,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自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后,全县先后有16人向检察机关自首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其中贪污5人,受贿7人,其他4人,涉及金额20余万元。是年,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线索79件,从中立案侦查42案52人,其中贪污15案20人、贿赂20案22人、其它经济类7案10人,侦查终结38案48人,为国家和集体追回赃物赃款76万余元。
法纪检察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和渎职罪行使检察权。1955年西坪等9个区调查,有27名干部非法捆绑、吊打、拘禁、审问群众38人。神农区杨家庄乡乡长李建积,因怀疑一村妇身带大烟,便拦路搜查,查出后对其非法拘禁、审问一天一夜;西坪区马冢乡干部为完成购粮任务,强迫命令,目无法纪,非法捆绑、吊打群众5人,为此,县人民检察院均派员依法作了处理。1961年以后,全县法纪案件明显下降,1966年仅查处2起。“文革”期间,“造反派”肆意践踏法纪,打、抓、抄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司空见惯。1979年11月,新街公社党委书记以宣传法制为由,带领宣传队进驻菜园大队“破案”,非法搜查群众住宅210户,刑讯逼供16人,拘禁15人,引起群众公愤而写信控告。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及时作出决定,依法逮捕赵耀等人。1984年,依法查处县公安局干部谭德良重婚案和高润魁泄密、徇私舞弊案。1985年,依法逮捕和起诉以钓渭乡北村党支部书记刘卫东为首非法拘禁他人的4名罪犯。1986年,共查处各类法纪案件线索15件,其中立案侦查7案12人,2人免诉,7案10人被处以刑罚;1987年受理法纪案件线索27件,其中立案侦查6件8人,起诉5案6人,免于起诉1案2人;1988年受理法纪案件线索16件,其中立案侦查5案7人,全部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