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
本县明代在县署西侧(今宝鸡市西大街)设监狱;清乾隆四十年(1775)重修;同治六年(1867)回民起义军破城毁衙后,几经修葺,逐渐完备;宣统三年(1911)被本县群众焚毁;民国三年(1914),在旧址再次复修,建有狱神庙、吏房各1间,内外监各6间,教诲堂3间,病室、炊房、浴室各1间,工场3间,监狱更名为看守所。据民国三十五年(1946)8月31日统计,所内共有在押犯200名(男178、女22),其中有宝鸡地方法院在押犯男86名、女1名;宝鸡专署寄押军事犯男15名、女1名;县政府寄押军事犯1名、大烟犯男28名、女2名。凡被关押者多为候审犯人,对判处1年以上徒刑者,均解往凤翔第五监狱;对判处1年以下徒刑者,留所施以作业训练。作业所得30%归犯人。囚犯伙食,每人按月供给,但多被看守人员克扣侵吞,囚犯常缺粮断顿,争食者甚多,病死者常有。
1949年7月14日本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迁往石羊庙,因房舍紧缺,未建看守所。此间,对所捕之犯罪分子,除重大案犯外,均借用民房或窑洞关押,设专人看管。同年11月县人民政府迁址虢镇,次年即在虢镇西堡村(今县公安局北侧)修建简陋看守所1座,设所长1名,配管教人员若干名。1965年对房舍进行全面修葺,内设所长、看守员、炊事员。1983年,又一次改建和整修房舍、加固围墙。
看守所对依法拘留、行政拘留、收容审查、依法逮捕的人犯,均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作好看守管理工作。人犯以男女分室看管、严禁打骂、虐待和体罚犯人。口粮按非农业人口标准保证供应,饭菜保证熟、热、卫生,且逢年过节增加花样。
禁烟
提倡禁种和禁止吸食大烟,在本县始于清末。民国年间,县成立禁烟委员会。民国二十八年(1939)各区、乡又设戒烟所,劝吸毒者轮流进所戒瘾,但县境赤沙、香泉、终南等地仍有人偷种烟苗吸食者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种植和吸食大烟。1950年西北区《禁烟禁毒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禁烟禁毒施行办法》公布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干部、民兵,对钓渭、清溪、鸡峰、神农、赤沙、香泉等地深山老林偷种的250亩烟苗全部铲除,至此,种植大烟在县境基本根除。1951年,结合农村改造懒汉二流子,在吸食大烟人数较多的佛岩、神农两区组织戒烟所,对贩毒吸毒者进行改造,一般编入互助组、变工队监督劳动,改变恶习。虢镇四月八古会期间,县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偷种大烟犯赵多有、贩卖毒品累犯杨菊香(女)、吸毒累犯罗志光进行公判,并当场烧毁大烟261.15两。会后,虢镇地区吸毒者纷纷进所戒瘾,到1953年全县吸毒者寥寥可数。1957年、1963年县境查获安徽、河南、四川烟毒贩窜入本县危害社会,均被公安机关捕获。1980年以来吸毒贩毒沉渣又起。
户籍管理
明洪武三年(1370),本县颁行户帖,清理户口,按户主籍贯、居住地址、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分其民户与匠户,一式两份填入户帖,送县署和户部管理。
清顺治十四年(1658),实行乡里制,乡头里绅负责编制户口清册,每册一式三份,乡里各存一册,一册报县。规定,无业人员不能入牌;孤身游荡无业籍者一概不准招留;外客有迁地、有房者编册;冒籍、跨籍、跨边、侨边皆禁。
清末民初,户籍由户房掌管。民国二十六年(1937),县长钱范宇奉令实行以户为基础的保甲编制,次年进行人口调查登记,对青壮年进行摸底、造册。
三十年代以后,国民党利用保甲制和户口管理反共防共。民国二十八年(1939),保设户籍员,分住户(常住户)、特户(寺庙、宫观、禅林、清真寺及公共处所),编查户口。民国三十三年(1944),县民政科设户政股(后改为户政室),各乡镇设户籍主任(乡镇长兼)、副主任(户籍干事兼)各1名,保设户籍事务员,开始统一制作户口册,逐家逐户进行户口登记。其项目有: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民族、与户主关系、职业、文化程度等。户籍登记册分正副两册,分别存乡、保管理,每月如有出生、死亡、结婚、离婚、认领、迁移、继承、收养等变动情况,由户主申请予以办理。民国三十六年(1947),县奉省令,依据户口册给年满18岁的男女颁发《国民身份证》。上填姓名、年龄、乡、保、甲住址、职业及十指上的箕斗,贴本人免冠像一张,报县府核准,盖县府钢印,发给本人随身携带。凡外出走亲访友、赶集、行商,如遇查无此证,不能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户籍管理统由公安机关负责。1951年《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布后,首次对本县城镇户口进行登记。1956年,按照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内容,建立起经常性的户口簿登记制度。1958年以后,户口登记分城镇和农村两类。城镇户口登记分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内容;农村户口登记分常住人口登记、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五项内容。其管理,按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划块登记,凡未设公安派出所之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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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