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村落
早在新石器时代,本县先民就依山凿洞,靠水搭棚,聚集一起定居于金、渭、千河沿岸,形成大小不同村落。据考古挖掘证实,从新石器时代到汉朝,县境分布在金、渭、千河两岸台阶地的村落遗址有24处。可惜,对其演变,史无记载。民国十一年(1922),全县有川道村115个、塬村66个、山村55个,村落规模较小,分布极为分散。川塬地区一般一村含自然村(即几户至十几户小村)几个至十几个;丘陵山区,一村含自然村均在十多个以上,自然村单家独户者占多数,村庄选址多依山靠崖,耕地在哪里,就在哪里居住,布局非常杂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村庄设置基本维持原状未变。
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以原有村和自然村建立初级或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8年,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原有村落界限完全打破,以居住地土地面积、户数、人口,并视其便于生产,划分生产大队、生产队。据1962年调整的数字统计,全县生产大队520个、生产队3121个。以后,随着区划变迁,其增减变化无常。1969年,全县556个大队、3223个生产队。次年,因区划调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分别减少到327和2071个。1971年,全县生产大队512个、生产队2949个、自然村2989个,至此村庄数基本稳定,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规划庄基地,逐步向平地和公路旁集中,但乱占耕地乱搬迁风气由此而起。据对周原公社五联大队调查,1976年开始选点在375.5亩水浇地上,另建新农村,对原5个自然村、11个生产队、546户、2740人规划为一个居民点,实行大搬迁,结果造成土地很大浪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城乡建设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从1982年开始至1983年,先后调动115名规划人员,本着“合理布局、控制用地”原则,对全县512个大队(内含3092自然村)村庄设置,进行全面规划。
1985年,全县共513个行政村、2484个自然村。
1987年12月马营镇划归宝鸡市渭滨区领辖至今。
今全县最大村为天王镇天王村,全村集居一处,有15个村民小组、4414口人,村庄占地782亩;最小村庄为晁峪乡南岔村,全村25户、115口人,分居在9个居民点上;居住最分散的村庄为凤阁岭乡页岭村,位于乡人民政府20里的西北部,全村85户、5个自然村,每个自然村相距20多里,行政村距县城103公里。
第三节 住宅
远古时,本县先民多为依山凿洞或茅屋舍穴居,随人类不断发展,夯坯、墙体增多。周、秦时,县境川塬地区初用砖瓦建房。隋、唐以后,封建地主阶级残酷剥削压榨农民,农村贫富悬殊,住宅差别较大。地主阶级多为深宅高墙,四合大院,建有砖木结构前厅后楼两对面厦房,雕刻门窗;外跨车马园一座,堆柴放草,保管农具,喂养耕畜。农民住宅,川塬地区多为茅草房或土木结构厦房,每户平均不足3间;丘陵沟壑地靠崖凿洞,以窑为家;山区多为茅屋草舍,每户两三间,亦有窑洞,人畜混居,赤贫户几代同床者比比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翻身作主。1950年10月至1951年6月,全县开展大规模土地改革运动,摧毁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收其房屋7828间,分配给无房或缺房农民居住。从此,农民朝着有地耕、有房住、有饭吃、有衣穿的道路前进。
1954年以后,农民逐步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生产发展,生活得到改善,翻身后的农民开始修盖第一批新房,到1957年农村住宅面积平均每人达到8平方米。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随着人口无计划发展和盲目扩大公用房屋建设,忽视农民住宅建设,有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将农民住宅无偿平调后,改作公共食堂或办公,挫伤农民积极性,住宅建设停滞不前。
1961年10月~1962年春,县委、县人委根据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对农村人民公社进行调整,确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分配制度,生产和住宅建设得以恢复,到1965年每人平均新建住宅2平方米。此间,全县有南王、宝丰、新庄、程家崖、天王、寨子、双基堡、小村、旭光、明星、官村、广福等83个生产大队,对旧村进行初步改造,修建式样大体一致、砖土木结构房屋,有的大队开始向高层发展,兴建砖木结构二层住宅楼房。
1974年,城关公社贾家崖大队集体投资50万元,兴建两层住宅楼五幢,占地面积3003亩,共建砖混结构房屋260间,除大队留用6间办公用房外,其余每间700元出售给社员,解决全大队社员住房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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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