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养路费计征
民国时期,养路费名称多变,开始叫执照费,以后又叫通行费、月捐、季捐等,民国三十三年(1944)始称养路费。计征办法不断变更,民国二十八年(1939)7月,征收通行费范围:一是长途汽车——通行本省所辖公路之营业汽车;二是市内汽车——通行西安市30公里内之自用及营业汽车。
车捐按月征收标准如下:
小汽(客)车(甲)自用:3座者月捐10元,5座者月捐15元;(乙)营业:3座者月捐15元,5座者月捐30元。
大汽(客)车或运货汽车不论营业与自用,月捐每吨60元。
畜力胶轮大车每辆每月征收月捐5元,并按通行公路次数,每次征收通行费2元。征收通行费时发给通行证。作为行驶公路的凭证。
1950年7月8日始,养路费征收按照“用路者养路”的原则进行计征。凡行驶在公路的车辆,均收养路费。1980年元月1日起改为:凡领有牌证的车辆,均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
养路费征收办法,自1950年7月至1960年2月,由中央财政部、交通部统管,地方交通监理部门代征。1960年2月改由省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一)应征养路费的车辆:
1.普通运输车:客车、货车、挂车(包括炮车)、提运途中的进口或者国产重车、革新车、电瓶车。
2.特种车:起重车、冷藏车、油罐车、钻探车、工程处理车、牵引车、胶轮机械车、仪器车。
3.后三轮摩托车、轮式拖拉机、畜力车。改变用途免征车辆。农村参加营运的车辆。
(二)免征养路费车辆:
1.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
2.军事部门持军用号牌的自用车辆。
3.外国使(领)馆自用车辆。
4.行驶市区内道路的公共汽车、电车。
5.专用车(救护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洒水车、消防车、环保车)。
6.提运途中的国产或进口空车。
7.修理、报停及挂有试车号牌的车辆。
8.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9.不发生运费结算的农用车辆以及经省批准的免征车辆。
(三)按月按吨位减半计征的单位和车辆:
1.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辆。
2.国营农(牧)场、国营拖拉机站和国营粮油良种场自用的拖拉机。
3.农村乡镇属企事业单位自用车辆。
4.载重汽车超过1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
5.核定载重20吨以下的大型拖板车。
6.汽车的挂车。
7.不能载货,设有固定装置的特种车,按总吨位折半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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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