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产管理
1956年,全县手工业实现合作化后,各社(组)无长期计划安排,由社(组)主任(组长)、会计和生产管理人员视市场销售,提出产品、数量及月、季生产安排;分配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制度,社员和股金按月领取工资和红利,年终结算后,除留足公共积累外,给社员和入股者给予奖励。企业设有会计、出纳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1958年,全县对公私合营和全民企业在财务上实行以厂统一核算,盈利上缴县财政的统收统支制度。
1960年,企业下放到各大公社(县团级)工交部管理,仍无统一年度生产计划,各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确定自己生产指标,并按月将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消耗统计后上报工交部。此间因财务制度不健全,加之财务人员缺乏,财务管理混乱。
1963年以后,本县对国营企业逐步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以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各方面利益,按年编制年度计划上报主管局,经审核平衡后下达执行,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集体工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制度。企业财会、出纳、统计等配有专人管理,实行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企业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和进行基建等重大开支,须报上级审查批准;企业列入计划的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能胡拉乱用。
1964年,在企业内部实行两级(厂部、车间)或三级(厂部、车间、班组)核算制,厂部设核算员,车间设兼职核算员,负责厂和车间原材料消耗、工时定额、生产费用、原始记录登记等项统计和经济核算工作,并按月逐级上报。此间,各企业先后配有技术干部,并设立技术室或股、组,负责生产技术和机械设备,设计产品图纸,编制生产工艺,制订定额和产品等级标准。
“文革”动乱十年,企业生产管理多数规章制度被取消,企业处于无章可循的混乱状态。
1978年,全县工业企业在“拨乱反正”中,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逐步恢复和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按年、季、月编制本企业实施计划,并下达到车间。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由主管生产厂长组织供销、财务、检验、设备等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1982年以后,企业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经济责任制,上级向企业取消指令性计划,只下达指导性计划,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参照指导性计划指标,依据订货合同和市场需求,在保证指导性计划产值的前提下,产品种类和产量由企业自行安排,制订本企业生产计划。
1983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全县把企业经营承包合同制推向新阶段。此间,企业由个人承包或厂长牵头集体承包、厂向主管部门承包、车间向厂部承包、班组向车间承包的经济合同承包责任制广泛施行。按合同规定,企业实行全奖全赔。完成承包合同后,盈利分红上不封顶,完不成承包合同下不保底,扣发工资。企业照章纳税,税后利润提成,归企业自行使用。
1987年,在县办企业中实行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宏观调控任务前提下,采取包死基数(以利润为龙头指标,带动人库利润、固定资产增值、工业总产值增值)、确保上交、超额归己、欠交自补方法,推行一定3年合同承包经营的责任制。并给企业简政放权,规定承包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机构设置权、干部任免权、内部分配权、自有资金使用权、资产支配权和劳动人事权;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对承包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活动、财务收支、产品质量,有检查指导权,对限额内技改项目有审批权,对资产和生产经营情况有跟踪监督权,在主动维护承包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有义务帮助和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做好企业的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