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职业
本县人口的职业构成,历来是以农业人口为主。民国以前,农业人口约占全县总人口90%以上。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社会不断前进,工商业和农业逐渐分家、城镇和农村逐渐分离,人口职业构成起了新的变化。
据民国三十四年(1945)7~9月《户口统计报告表》载,本县共有劳动人口170803人,占总人口89.25%。其中:农业52104人,占总人口27.22%;工矿业2155人,占1.13%;商业12765人,占6.69%;交通运输业1898人,占0.99%;自由职业者835人,占0.44%;公务及人事服务人员75820人,占39.62%;其他231人,占0.12%;无业人员24995人,占13.06%。
民国三十六年(1947),本县有劳动人口198741人,占总人口73.49%。其中:农业60020人,占总人口22.19%;工矿业12838人,占4.75%;商业13141人,占4.86%;交通运输业3378人,占1.25%;公务及人事服务业6250人,占2.31%;自由职业者992人,占0.37%;其他823人,占0.30%;无业者101299人,占37.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县社会人口的行业和职业起了新的变化。就社会人口总量而言,农业人口呈缓慢减少趋势,非农业人口呈上升趋势。1950年,非农业人口仅占总人口2%;1957年占3%;1970年占4%;1980年上升到6%;1981年猛增到11.6%,达72065人。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共有劳动人口(男16~59岁,女16~54岁)355524人,占总人口56.71%。在业人口335905人,占劳动人口94.45%。其职业状况是:
农、林、牧、渔业267671人,占在业人口79.31%;
矿业及木材采运业815人,占0.24%;
工业40273人,占11.99%;
建筑业5351人,占1.59%;
交通运输及邮电通讯业3581人,占1.07%;
商业及饮食职务业5335人,占1.58%;
教育、文化和艺术事业7315人,占2.18%;
卫生、体育及福利事业2313人,占0.69%;
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2562人,占0.76%;
其它行业1976人,占0.59%。
1983年,全县农业人口556519人,非农业人口77994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87.71%。农业劳动力244082人,占农业人口43.86%。其中:从事农、林、牧、水生产的219111人,从事乡镇企业的2310人,外出从事建筑、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2283人,从事其它职业的20378人。
1985年,农业人口565497人,非农业人口83897人。农业劳动人口25.1万人,占农业人口44.39%。其中从事农业20.4万人,占农业人口36.07%;从事乡镇企业0.84万人,占农业人口1.49%;外出搞建筑1.1万人,占农业人口1.95%;从事运输、贩运0.4万人,占农业人口0.71%;从事商业和饮食服务业1.4万人,占农业人口2.48%;从事其它职业0.96万人,占农业人口1.70%。
1987年,农业人口为583430人,非农业人口83889人。农业劳动人口261185人,占农业人口44.77%。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160797人,占农业人口27.56%;乡镇企业100388人,占农业人口17.21%。
1988年,农业人口为565026人,占总人口88.43%;非农业人口73946人,占总人口11.57%。
1989年,全县农业人口571904人,占总人口88.5%;非农业人口74340人,占总人口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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