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形式
民国及以前境内婚俗复杂,一般多讲门当户对,男女婚姻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发聘金,送彩礼,子女几乎当作商品,婚姻类似买卖。如若青年男女情投意合,也必取决于父母,不履行宗族手续成婚,论为“大逆不道”。在旧社会婚姻上还有几种特殊现象。
【童养媳】俗称“养媳妇”。因为女方穷,把未成年女儿送到男方做童养媳,待成年后结婚。童养媳在婆家被人看不起,多受虐待之苦。
【再嫁】也称寡妇改嫁或嫁人。寡妇再婚。为封建宗法所不容。民国时期,仍被社会鄙视,称为“二婚头”。再嫁时,要隐蔽进行,需在夜里至庵堂门口或在凉亭里改装动身,不准坐花轿,只准坐青净轿,不准携带前夫任何物品,自己的嫁妆也要原夫家“踏船头”即拦阻,并向女方索取“肉身钱”,前夫的公婆再用一桶冷水泼出去,以示断绝关系。再婚妇女所带前夫子女,受人欺凌,被辱呼“拖油瓶”。
【入赘】俗称进舍婚。这种“上门女婿”地位低下,可谓“低头三扁担,上门做羹饭”。生产劳动、经济生活受岳父、母支配。所生子女,从属女方姓氏,为女方接香火,传后代。宗祠修谱时,不能以亲丁红线入册,而只准用蓝相连。
【进舍夫】又称“拜进”。妇女丧失之后,招男子进家为夫,成为家庭主要劳动力,负有抚养前夫父母生活及子女长大成人之义务。地位却比入赘女婿还低,贬称“孵底佬”,男方多因家境贫困才忍辱入女家当“进舍夫”。
【纳妾】俗称“讨小老婆”。男子有了妻子后,又娶女人则称为“纳妾”,也称“偏房”、“偏室”,以区分正室。为妾者地位低贱,所生子女,入宗祠遭鄙视,正视之子女称父之姜为庶母,妾所生之子为庶子。妻亡再娶,讨“后老婆”称女方为“垫房”,前妻之子女,对父之后妻称晚娘,对待不同于亲娘。
【养儿抱女】旧时,有的无儿无女贫寒人家,收养幼女在家,待及笄之年娶男在家成婚,称“养儿抱女”。
【租妻典妻】因妻不育或者无子,为求嗣裔,又无条件纳妾,以出钱向穷人家租妻或典妻,年限三至五年不等。甚至也有十年者。租、典妻时,须订立租、典妻文契;在租、典妻期内,被租、典之妇,不得回原夫家;租、典妻期内所生子女,为租典主之后裔。
【冲喜】定婚后,没有成亲,男方病笃,女方践约,提前拜堂成亲,称作冲喜,以为能冲祛病魔,男方病故,女方即成寡妇,守寡一生为“贞节”,而实断送终身。
【换亲】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双方儿子、女儿对换成亲,谓之“换亲”,也有几家联合的,称“转换亲”。此俗上世纪八十年代还在乡村一度出现。
[1] [2] [3]
下一页
编辑:秦人